企业年末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汇算清缴前补票可税前扣除

临近年底关账,不少企业面临已付款但未收到发票的情况,尤其是销售旺季产生的差旅费等支出迟迟未能报销。这类已实际发生但缺少发票的成本费用能否先行入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这是许多财务人员关注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若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按账面金额核算;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补充提供合规的成本、费用凭证,方可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适用该政策的成本费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款项已实际支付;
- 对应的服务已提供或商品已交付。
需要注意的是,仅预付合同款项而未完成服务或交付的,不构成费用确认条件,不得据此进行税前扣除。
建议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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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末确认已支付费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预提 2. 次年收到发票后调整账务: (1)红字冲销上年预提金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预提 (2)蓝字补记正式费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未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入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财务处理、预提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