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豪华小汽车将加征10%消费税
零售价130万元以上车型纳入征收范围,已签合同需及时备案

自2016年12月1日起,超豪华小汽车在原有生产及进口环节消费税基础上,将在销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根据财税〔2016〕129号文件规定,不含增值税的零售价格达到130万元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被定义为超豪华小汽车,纳入此次新增消费税征收范围。
对于在11月30日及之前已签订购车合同但未提车的消费者,须在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汽车销售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完成备案的车辆可免征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或逾期未备案的,将按规定征收。建议已购车用户尽快办理相关手续,避免额外税费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