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4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00万,实际税负仅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023年至2024年延续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优惠已到期,现统一调整为: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享受该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上述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以企业享受优惠年度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若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需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据此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