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税收政策解读
老项目可选简易计税,新项目统一按11%税率征收
营改增实施后,鉴于建筑与房地产行业项目周期长、业务复杂,国家针对这两个行业设定了过渡期税收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建筑业具体执行如下:
1、老项目
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此类项目可选择以下两种计税方式之一:
(1)按3%征收率采用简易计税,计税基数为: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减去分包款;
(2)按11%税率计税,计税基数为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由于营改增前多数建筑企业未普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对老项目适用11%税率将导致税负上升,因此多数企业倾向于选择3%简易计税方式。
2、新项目
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工的新项目,统一按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跨地区施工项目,需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分包方款项后的余额,按2%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