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征收政策解析
不同纳税人类型及购进时间对应差异化征税办法
近期,不少企业咨询关于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得收益的纳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结合上海地区实际情况,现将增值税征收规定梳理如下。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已按财务会计准则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由于营改增试点推进时间存在区域差异,企业需根据注册地及试点时间节点区分税务处理方式。以下以上海注册企业为例,分类说明固定资产处置时的增值税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
1.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 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若该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购入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销售该资产的,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 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可选择放弃减税优惠,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 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同样可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
除其他个人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统一减按2%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