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起,两类增值税缴纳行为免征附加税费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自2021年9月1日起,以下两类增值税或消费税缴纳行为,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提供服务或销售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 进口货物所产生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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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自2021年9月1日起,以下两类增值税或消费税缴纳行为,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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