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转让方需警惕的两大法律风险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部分权利与义务并不会因协议签订或手续完成而自动转移或免除。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需识别潜在法律风险,并提前采取防范措施。以下重点解析转让方必须关注的两个关键条款。
-
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仍负补充责任
|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转让人须承担补充责任。 |
这意味着,即使股权已完成转让,若受让人未能按时出资,原股东仍需对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补充责任,不能完全免责。
-
向非股东第三方转让股权须履行法定通知程序
|
依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自收到通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
因此,转让方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必须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并遵守时效规定,否则可能引发争议或导致转让无效。其他股东也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应以保障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