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超400万开票须查账征收,这些企业不得核定
税务监管趋严,核定征收收紧,合规建账成关键
某企业因虚假申报导致多缴增值税及附加、少缴企业所得税,且未如实申报印花税。税务机关原实行查账征收,但稽查发现其账簿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最终转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有一经营主体,成本费用极少取得上游发票,账簿凭证、合同等资料全部丢失,难以查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适用情形解析
查账征收
适用对象:
- 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的企业和个人
- 大型企业及集团公司,具备完善财务核算体系
注意事项:纳税人应健全账簿凭证,如实申报收入,不得隐瞒或虚报,并配合税务机关查账提供资料。
核定征收
适用情形:
- 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
- 存在隐瞒收入、虚报成本等行为
- 小规模纳税人财务管理薄弱,难以准确核算利润
注意事项:同样需规范账务管理,如实申报,积极配合税务核查。
个体户年开票超400万必须查账征收
根据2023年税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
- 月销售额超4万元的增值税应税劳务个体户,需设置复式账;
- 月销售额1.5万至4万元的,设置简易账;
- 建账不规范的采用定额管理;
- 年开票收入超过400万元的个体户,统一实行查账征收,并纳入“个转企重点培育库”,推动转型升级。
目前多地如上海、浙江、山东、湖北、福建、贵州等地已逐步收紧乃至取消核定征收政策,强化发票与账务监管。
以下类型企业不得核定征收
并非所有企业均可适用核定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政策解读,以下情况明确不得核定:
- 汇总纳税企业
- 上市公司
-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不得核定的企业
-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按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