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普通发票新规
企业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或组织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时,必须填写购买方的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15位)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仅填写购买方名称的发票将被视为无效。
企业需加强对供应商开具发票的审核。若收到的发票未包含上述信息,应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否则该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主要要点如下:
-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同时填写购买方的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购买方仅可接受包含其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否则相关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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