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享个税减半政策
符合三类条件可适用50%优惠税率,非营利性机构转化成果需完成技术合同登记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可减按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科技人员所在单位为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或高校;或
- 为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或高校的正式员工,且该机构须满足以下要求:
- 已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业务范围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
- 民办高校还需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 已获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 科技成果转化应签订技术合同,并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完成认定登记,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 现金奖励须在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或高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后的三年(36个月)内发放给科技人员。
该政策旨在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相关单位应规范技术合同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奖励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