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芙与多芬为何能共用“DOVE”商标?
揭秘商标分类保护机制与“傍名牌”乱象
昨晚吃着德芙巧克力看电视,看到多芬的广告时突然发现:两者的英文商标竟然都是DOVE。同一名称下的两个知名品牌为何能长期共存?在商标纠纷频发的今天,这似乎令人费解。事实上,德芙与多芬并未违反《商标法》,其合法共存的背后,正是商标分类注册制度的体现。
多芬是联合利华旗下的个人护理品牌,自2002年起在中国推广。自1993年至2005年,联合利华在第3类(化妆品)、第5类(医疗卫生用品)和第21类(日用品)成功注册了“DOVE”商标。
德芙则是美国玛氏公司推出的巧克力品牌,1989年进入中国市场,1993年在第30类(食品调味品及糖果制品)注册首个“DOVE”商标。截至2019年,德芙已在该类别提交24件相关商标申请,总计达34件。
尽管两者均使用“Dove”一词——寓意鸽子、纯洁与美好,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由于德芙与多芬注册类别不同,产品领域无重叠,且中译名、字体设计、配色均有明显差异,因此不构成侵权。
多芬商标以蓝色为主调,图案含鸽子元素,呼应“dove”的本义;而德芙则采用巧克力色调,品牌传播中常关联“do you love me”的谐音释义。二者在全球市场早已建立独立品牌形象,属于合法共存的典型案例,也不存在“傍名牌”之嫌。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现实中屡禁不止的“傍名牌”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直接模仿驰名商标
通过仿冒文字或图形误导消费者,如“康师傅”被仿为“康帅傅”,“六个核桃”变为“大个核桃”。部分企业还将知名商标注册为公司字号,例如设立“xx意尔康鞋业有限公司”,配合相似包装,造成品牌混淆。
2、伪造商标使用权
在境外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再通过所谓“授权生产”“商标许可”等方式在国内制造销售,使公众误认为其具有品牌关联。典型案例如此前引发关注的“雅戈尔”被海外抢注事件。
3、玩弄文字游戏
在知名品牌前后添加修饰词,或拆分注册后合并使用。例如“香港老爷车”皮鞋,或某公司将“立”和“邦”分别注册商标,再并列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以为是“立邦”产品。
4、伪造成国际品牌
通过在海外注册公司或商标,宣称“中外合资”“品牌授权”,营造国际化形象。例如曾曝光的“施恩”奶粉,实际生产销售均在国内,却借境外注册包装成进口品牌,迎合消费者偏好。
企业在商标设计时可借鉴同类品牌风格,但若在相同类别使用相同字样、颜色及标识,则面临较高侵权风险。尤其对于知名品牌而言,“蹭热度”行为更容易引发法律追责。
值得注意的是,自1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商标法》已加大惩罚力度: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上限由三倍提至五倍,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显著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
商标是品牌的核心法律载体,全面保护应尽早实施全类别注册,并构建完善的商标监控与防御体系,防范潜在侵权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