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订科技法强化国际科技合作
为应对粮食安全、能源安全、健康和气候变化等人类共同挑战,加强全球科技合作已成为必然选择。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首次将国际科技合作纳入专门条款,为相关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 中关村论坛始于2007年,是国家级全球科技创新交流平台,聚焦前沿科技趋势与议题,促进思想交流。(图片来源:VCG)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特约研究助理张亚峰表示,科技合作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修法更有利于科研活动的开展。
根据新法第八十一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涵盖设立机构、举办国际会议、共享科学资源(如“中国天眼”FAST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发起大科学计划等四类主要形式。
第八十二条规定,支持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和科研人员参与或牵头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项目。随着科学研究不断深入,高投入、跨学科、昂贵设备和人力密集等特点使得单个国家难以独立承担,跨国合作成为提升研究效率的关键路径。
大科学项目还能吸引全球高水平科技人才,推动中国科技进步,并提升其在全球科技治理中的参与度。
新法还明确,将完善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和安全审查机制。张亚峰建议中央层面出台统一规范,明确责任部门与工作流程,建立监管机制;同时,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外籍访问学者的知识产权归属与保密义务,并为其出国交流提供合同审查等支持服务。研究人员也需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
第八十三条规定,鼓励在华外资企业及外籍科研人员参与国家科技项目,有助于扩大中国的科技“朋友圈”,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关于合作成果归属,张亚峰指出,各方贡献难以量化,应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原则,建议合作前通过协议明确成果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八十四条规定,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聘用外籍研究人员,并在申请永久居留权或入籍方面给予优先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