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2019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正式发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举旨在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办法》共六章24条,涵盖总则、存托凭证发行资金管理、跨境转换资金管理、存托资金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内容。所称存托凭证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CDR)和境内企业赴境外发行的境外存托凭证(如GDR)。
《办法》明确鼓励存托凭证相关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资金结算,支持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对于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发行存托凭证的境外发行人或境内企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外汇登记。境外发行人通过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募集的资金,可选择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汇出境外,也可依法在境内使用。
已办理登记的境外发行人若需将资金汇出境外,应凭业务登记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若资金留存境内使用,须符合现行直接投资、全口径跨境融资等相关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级部门依法对存托凭证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及汇兑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确保跨境资金流动合规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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