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发文:这20类证明不再由派出所开具
简化办事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证明事项,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你是否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去机构办事时,工作人员要求你“证明你就是你”?面对此类繁琐且重复的证明要求,群众常常感到无奈。

“我就是我,还需要开证明?”
“请先去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再来。”

针对此类问题,公安部联合民政部、教育部等12个部门共同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今后,以下20类事项无需再由派出所开具证明。
一、户口本、身份证、护照可直接证明的14类事项

以下信息已包含在法定身份证件中,有关单位应予以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另行出具证明:
① 公民姓名;② 公民曾用名;③ 公民性别;④ 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⑤ 公民民族成份;⑥ 公民出生日期;⑦ 公民出生地;⑧ 公民籍贯;⑨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⑩ 户口迁移情况;⑪ 住址变动情况;⑫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⑬ 注销户口情况;⑭ 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二、由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的6类事项
1. 婚姻状况证明

凭个人声明及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裁判文书、离婚证明书或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办理,使用单位可按规定核查。
2. 文化程度证明

凭学历学位证书、学校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通过公证方式证明。
3. 死亡证明

正常死亡或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4. 未登记户口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申报户口时需确认无重复登记的,由公安部门核查;出国定居需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5. 身份一致性证明(“我”是“我”)

因填写或录入错误导致个人信息不一致的,由相关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
6. 养老金领取资格证明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可到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来源:青岛观新闻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