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通过新外资法 明确投资保障与行业政策
2014年3月29日,古巴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批准新外资法草案,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对外资的法律保护与政策支持
2014年3月29日,古巴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召开特别会议,审议通过新外资法草案,正式法律文本将在90天内公布。古巴外贸外资部部长罗德里格·马尔米耶卡在会上就草案内容作出说明。
新外资法基于古巴社会主义制度制定,具有以下特点:维护国家主权及自然资源;制定宏观与行业引资政策;实行项目个案审批;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劳工雇佣;国家司法部门可介入涉及自然资源开发的争议。
引进外资的目标并非交出国家资源,而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劳尔·卡斯特罗提出的改革方向。该法案与古共六大《经济社会政策纲要》第96至106条直接相关,并已于2013年10月经部长会议通过,2014年1月和2月由中央政治局逐条审议。
新法包含34条总则和11个重点行业的具体政策,明确外资为古巴中长期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主要目标包括: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拓展并多元化出口市场,实现进口替代,吸引境外资金,创造就业,提升产业链附加值。
优先吸引投资的领域涵盖农业、食品工业、能源矿业、糖业、钢铁与轻工、制药生物技术、批发贸易、医疗卫生、建筑、旅游及运输等11大行业。重点鼓励产业链整合、技术转让、工业基础建设、可再生能源发展、农业生产与加工、石油矿产开发以及医疗旅游等项目。
为提升吸引力,古巴将推出多元化投资项目清单,优先通过马里埃尔特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引进外资。允许在关键基础工业领域设立外资独资企业。推动太阳能、风能、水能及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优化国家能源结构。
在联营体中,古巴企业须在自然资源开发、公共服务、生物技术、批发贸易和旅游等领域保持控股地位。外资不得直接雇工,须通过劳务派遣机构聘用员工,工资依据劳动效率和附加值确定,仅设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薪酬由派遣机构与外企协商。
外资可与非国有单位合作,但需有古巴国有企业参与,优先支持合作社模式。国家建筑能力不足不影响招商进程,可采取替代方案。不授予外方独家经营权,其商业活动应在平等条件下开展。国有资产原则上不转让,特殊情况须确保不影响国家政治、社会和经济基础。
古巴吸引外资的优势包括:经济模式转型、政局稳定、法律框架完善、政策透明、审批高效及高素质人力资源。不利因素主要有:美国经济封锁、外债压力、历史引资失误及外汇短缺。为此,需重建金融信誉,营造透明环境,明确规则,实施激励政策以增强投资者信心。
新外资法配套法律体系包括:外资法本身、实施条例、两项部长会议决议、两项外贸外资部部令、劳动社会保障部部令及两项央行令。内容涵盖投资担保、准入领域、审批机制、环保要求、争端解决,以及银行、进出口、劳务、税收、保证金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规定。
审批机制延续逐案审查原则,设立外资评估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国务委员会负责审批不可再生资源开采(风险合同除外)、公共服务、公共工程等重大项目;部长会议负责审批外资独资企业、国有资产转移、政府资本参与项目、可再生能源、医疗教育军事领域投资等,并可授权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相较1995年第77号法律,新法主要变化包括:将“提前补偿”调整为宪法规定的“应有补偿”;扩展国际经济联营体合作模式,新增生产管理、服务管理、酒店管理及专业服务类型;改革审批体制,按项目性质划分审批权限;优先采购国产产品;新增外资管理模式专章;扩大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条款;强化法院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明确货币并轨期间外资处理办法;优化评估与审批流程。
特别税收制度规定:前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特殊情况可延长,之后税率为15%,再投资部分继续免税;自然资源开发项目最高税率可达50%;免缴劳动力使用税;投资回收期内免缴地方发展税;外籍合伙人免缴个人所得税;首年免征销售或服务税,后续享受50%优惠;投资期间免关税;资源税与环保税享50%减免。
对外资保障措施包括:全面法律保护,禁止无补偿征收,如因公共利益征收,须按协议商业价值依法补偿;利润可自由以可兑换外汇汇出,免缴税费;经许可可转让权益给政府、合作方或第三方;适用特别税收制度;投资期内待遇不变;特区内外资适用本法,同时依据特区法享受更优政策。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