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出台华侨权益保护新规 护照效力、养老金、投资捐赠迎重大利好
福建、湖北、江苏、贵州四省陆续推进华侨权益立法,涉及身份认定、养老保障、投资保护、公益捐赠等关键领域

在酒店登记住宿能否使用护照?出国定居后能否继续领取养老金?为公益项目捐款是否真正实现“专款专用”?这些长期困扰华侨的实际问题,正随着各地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推进迎来实质性解决方案。
依据:《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草案明确,华侨可凭本人中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护照与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解决未办理回国定居手续华侨在国内办事难的问题。

此外,草案聚焦华侨子女教育权益,规定:
- 华侨子女在监护人户籍地或父母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 在本省参加高考,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执行招录政策;
- 可在父母出国前户籍地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地参加高中阶段考试招生,享受同等录取待遇。

依据:《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草案规定:
- 华侨出国定居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账户予以保留;
- 再次回鄂就业的,养老、医疗保险可接续,缴费年限和账户金额累计计算;
-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可继续领取,但需每年向社保机构提供生存证明。
此外,华侨在本省居住期间,在社会组织设立、购房、公务员应聘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依据:《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
该条例聚焦华侨投资者权益保护,明确华侨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合法方式出资,并对投资待遇、扶持政策、权益保障等作出细化规定,为华侨在苏投资提供法治保障。

依据:《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草案)》
针对捐赠过程中存在的管理不规范、用途被擅自更改等问题,草案明确:
- 受赠人须为省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非营利事业单位;
- 捐赠应基于自愿原则,不得强制;
- 捐赠人与受赠人须签订书面协议,严格按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变更。
数据显示,2014至2015年,贵州省侨办、侨联累计接收华侨捐赠款物达1.43亿元。
来源:中国侨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