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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智利私营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智利】智利私营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拉美资讯
201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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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早在1924年,智利就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私营企业和公共部门的员工提供养老保障,1952年这个制度开始正式

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全球首个个人账户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从现收现付到完全积累制,智利如何构建私营化养老体系?

智利于1924年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52年起采用现收现付财务模式。该制度虽在初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及管理问题凸显,至20世纪70年代陷入严重财政危机,缴费率持续攀升,企业和个人负担沉重。


为应对危机,智利在1979—1980年通过2448号和3500号法令,废除原有制度,引入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完全积累制养老金计划,并于1981年5月正式实施。改革核心内容包括:为每位雇员设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成立私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负责基金运营;允许雇员自由选择AFP;设立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局(SAFP)进行监管;政府提供最低养老金担保。


自1983年1月1日起,所有新入职的正式部门雇员(军职除外)强制纳入新制度,自雇者和非正式就业者可自愿加入。为实现平稳过渡,改革前已在旧体制内的员工可自主选择是否转入新制度,一旦转入不得退回。新旧制度并行运行,预计过渡期长达约65年。


针对转制成本,政府通过发行“认购债券”确认原制度下参保人历史缴费所形成的养老金权益,确保其退休后获得标准养老金。凡是在1980年11月前五年内向旧制度缴费满12个月者,均有权获取该债券。改革后,原属32个机构的养老金计划统一归入“标准化研究所”(INP)管理。


作为全球首个彻底改革传统现收现付制、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模式的国家,智利此次改革在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时任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局局长胡利奥·布斯塔曼称:“智利的养老金管理模式已成为国家出口的名牌产品。”


新制度主要特点如下:


雇员承担全部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工资的10%,由雇主代扣并存入其所选AFP管理的个人账户。参保人可自愿追加缴费。缴费及投资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领取阶段征税。此外,雇员需向AFP支付管理佣金,部分用于伤残与遗属保险,其余覆盖运营成本并构成利润来源。


养老金给付水平取决于个人账户积累额、预期寿命和折现率。男性年满65岁、女性60岁方可申领。若账户余额足以支持养老金达到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上或最低养老金1.1倍,可申请提前领取。领取方式灵活多样:可在AFP继续投资按月领取;购买人寿保险公司终身年金;或采取部分提取+部分购买年金的组合方式。


政府扮演制度担保者与监管者双重角色,承担三项保障责任:确保最低养老金发放、设定养老金最低回报率、在AFP或保险公司破产等特殊情况下提供待遇兜底。同时制定法规、实施监督,保障制度稳健运行。


最显著特征在于私营化运作机制。AFP全面负责养老金征收、账户管理与基金投资,参保人可自由“用脚投票”更换机构。根据3500号法令,AFP是专营养老基金管理的私营机构,须在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投资政策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符合严格监管要求。


具体机制包括:

  • 资产分离与基金资本化:法律规定AFP必须将养老基金与其自有资产隔离,由托管银行保管,确保资金安全。个人账户资产不作为储备金,而是全部资本化运作,投入市场以实现保值增值。AFP提供A至E五种不同风险等级的投资组合,参保人可根据风险偏好自主选择。
  • 最低投资回报保障机制:政府要求每类投资组合均设最低收益率保障,取以下两者较低值:同类基金过去36个月平均实际年收益率减去4个百分点(A/B类)或2个百分点(C/D/E类);同类基金同期平均实际收益率绝对值的50%。若实际收益未达标,差额由收益波动准备金和强制储备金补足。
  • 佣金结构透明统一:AFP通过收取佣金盈利,计费基数可为工资、账户余额或转移资产。各公司可自主定价,但对同一公司内所有客户必须执行统一收费标准。
  • 严格投资监管:养老基金仅限投资政府债券、金融机构债股、企业债股、境外证券及少量风险投资项目,并设有各类资产最高持仓比例限制。实行投资产品风险评级制度,所有交易须在正规二级市场完成。


得益于高效市场化运作,智利养老基金实现了长期稳健高收益。改革后25年间,基金平均实际年收益率达10.2%,远超初期预期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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