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碳边境调节机制:挑战与多边协调路径
欧盟“碳关税”与美国拟议气候法案引发贸易规则争议,中国呼吁WTO框架下开展多边讨论
联合国第28届气候变化缔约方大会(COP28)在阿联酋迪拜举行,应对气候变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成为焦点议题之一。当前国际贸易中存在隐含碳排放跨境转移,但碳成本并未随之流动。为此,欧盟推出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高碳产品征收“碳关税”;美国也拟出台《外国污染费法案》,意在建立“美版碳边境调节机制”。此类单边措施对现行多边贸易体系构成法律挑战,其合法性广受质疑。中国已在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会议上提出议案,建议就碳边境调节机制展开多边专题讨论。
从规则角度看,美欧推行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偏离“真正的多边主义”,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存在冲突。其立法名义虽为防止“碳泄漏”,实则兼具贸易保护功能。该机制与单边主义抬头趋势相合,带有明显的“气候保护主义”和“气候俱乐部”特征。一方面,《巴黎协定》明确禁止以气候变化为由实施任意或隐蔽的贸易限制,否定了单方面行动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协定赋予各国自主决定减排措施的权利,而碳边境调节机制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及气候正义诉求,延续了发达国家主导的谈判惯性。
根据《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各国可采取差异化的减排政策。美欧将碳边境调节机制视为推广自身碳市场标准、彰显气候领导力的工具。然而,国际社会对此反应不一:一是出口国与美欧气候政策缺乏可比性,而CBAM以美欧碳价为基准,未设置合理的碳成本调整机制;二是同类企业间碳成本公平性存疑,现行基准难以全面反映全球企业的实际负担;三是豁免机制可能引发域外管辖争端,即便一国能证明其符合美欧减排标准,仍易触发合规认定争议。
《巴黎协定》第6条确立了全球碳市场机制,为规范区域性“气候俱乐部”式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因此,碳边境调节机制应与多边贸易政策相协调。首先,应将其纳入多边气候谈判议程,提升实施透明度;其次,将《巴黎协定》碳市场规则融入WTO框架,解决基于碳足迹差异对“相同产品”区别对待的合规性问题;最后,构建兼顾生态保护与贸易公平的调节机制,确保其专用于促进减排目标,避免沦为贸易保护工具,实现非歧视性和全球竞争环境的公平化。
2023年6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底)实施条例草案,明确了进口商的报告义务与信息要求。为应对美欧碳边境措施,中国应积极推动双边与多边气候合作磋商,争取美欧承认中国碳市场在减排标准上的可比性;同时深化与发达国家在碳市场领域的务实合作,推动低碳产品认证和产品碳足迹标准统一,加快国内低碳税制改革。此外,可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推进碳项目互认机制建设。鉴于我国碳交易市场尚处完善阶段,在配额分配、核算规则和目标设定等方面应前瞻性纳入国际合作考量,以有效应对外部机制带来的负面影响。
作者分别系南京农业大学金善宝农业现代化发展研究院副教授、商务部研究院美洲与大洋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文章来源:国际商报 2023年12月5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