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新政
人社部、外交部、教育部联合发布通知,放宽外籍毕业生在华就业限制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号),明确部分无工作经历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可获准在华就业。
一、适用人员范围
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国留学生;二是在境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籍毕业生。
二、基本审批条件
申请在华就业的外籍高校毕业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 无犯罪记录;
- 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百分制)或B+/B以上,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
- 已取得相应学历与学位;
- 有确定聘用单位,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三、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需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拟聘用者履历证明;
- 聘用意向书(含意向薪酬);
- 聘用原因报告(需提供面向国内劳动者公开招聘满30天的证明);
- 健康状况证明;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 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及成绩单(境外毕业生可免交无不良行为记录);
- 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审批通过后,境内毕业生将获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境外毕业生先获发就业许可证书,凭此办理Z字签证入境后申办就业证。
四、其他规定
1. 外国人就业证首次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用人单位拟继续聘用的,经审批可续聘,累计不超过5年。若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低于应纳税额,或薪酬低于规定标准,不予延期。
2. 实行配额管理。各省级人社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配额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核定并公示,抄送外交、教育、公安等部门协同实施。
3.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教育部
2017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