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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红筹架构简介

境外上市-红筹架构简介 Legal Service 涉外法务
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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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很多境内企业选择搭建红筹架构的方式实现境外上市,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境外上市条件相对境内A股市场

红筹架构解析:股权控制与VIE模式的运作机制

境外上市主流路径的专业拆解

近年来,众多境内企业选择通过搭建红筹架构实现境外上市,主要基于以下优势:境外上市条件更灵活;实行注册制,提升上市可预期性;对创始股东及投资机构(PE/VC)的股份流通限制较少,便于资本退出;再融资与并购操作更为便捷。

红筹架构主要分为两类:股权控制模式和协议控制模式(即VIE架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企业可直接采用股权控制模式搭建红筹架构,将境内运营实体纳入境外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而对于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则无法通过直接持股方式实现控制,需借助一系列协议安排,使境外上市主体间接掌控境内运营实体的经济利益,该模式即为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架构。

一、股权控制模式下的红筹结构层级解析

该模式由境内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并通过多层架构最终实现境外上市。典型架构自上而下包括:

第一层:BVI公司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全球主流的离岸注册地之一,注册简便,仅需一名股东和董事,维护成本低,信息保密性强,且无本地税收。创始人通常每人单独设立一家BVI公司,以避免因个别股东变动导致全体股东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4〕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的,须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

该层公司一般由境内实控人、境外投资者及员工持股平台构成。

第二层:开曼公司(上市主体)
开曼群岛是境外上市最常用的注册地,因其法律体系完善、注册与维护成本低、税率优惠,并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可避免双重征税。香港联交所接受开曼公司上市,美国SEC亦认可其主体资格,因此成为红筹上市的核心载体。

第三层:BVI公司(可选)
部分企业在此层设立BVI公司,用于未来资产剥离或“卖壳”操作,通过转让BVI股权规避香港印花税。若仅为上市目的,此层非必需。

第四层:香港公司
用于直接持股境内外商独资企业(WFOE)。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境外企业取得中国境内股息收入需缴纳10%预提所得税,而香港居民企业可享受5%的优惠税率。因此,设立香港公司具有显著税务筹划价值。

第五层:外商独资企业(WFOE)
主要用于规避《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中对外资关联并购的严格审查。通过WFOE收购境内运营主体股权或由原股东减资退出,属于境内再投资行为,在不涉及外资限制领域时,仅需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即可。此外,收购资金可来源于境内,降低跨境资金调度压力。

第六层:境内运营主体(OPCO)
即实际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由WFOE全资或控股持有,纳入境外上市主体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VIE模式下的红筹架构运作机制

VIE架构适用于外资禁止或限制进入的行业。其前五层结构与股权控制模式基本一致:设立BVI公司、开曼上市主体、中间BVI公司、香港公司及WFOE。

关键区别在于最后一环:WFOE不直接持股境内运营实体,而是通过与该实体及其股东签署一系列协议,实现控制权与经济利益的转移。主要包括:

  • 独家服务协议: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提供管理、技术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 股权质押协议:境内股东将其持有的OPCO股权质押给WFOE;
  • 独家购买权协议:WFOE拥有随时收购OPCO股权的权利;
  • 投票权委托协议:境内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WFOE指定人士行使。

通过上述协议安排,WFOE实质上获得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权,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可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由于境内运营实体股权仍登记在境内自然人或机构名下,故可在政策限制领域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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