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制度解析:基金专户投资结构性票据的架构与监管
聚焦QDII专户运作机制及境外投资路径
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背景下,允许境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后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的过渡性制度。根据现行框架,境内金融机构需先取得监管机构认可的QDII资格,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额度,获批后方可发行QDII产品,投资范围须遵守相应监管规定。
目前具备QDII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于中国分业监管体制,各类机构的QDII业务由不同监管部门分别规范,其中基金类与券商类QDII适用法规基本一致。
截至2024年3月31日,国家外汇局累计批准QDII额度达1,655.19亿美元,其中证券类机构获批额度最高,为905.5亿美元。当前基金类QDII以公募基金为主,同时私募QDII发展迅速。
基金类QDII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固定收益、权益及衍生品等多个领域,但受投资比例限制。相比之下,结构性票据因挂钩标的广泛、结构灵活,成为QDII尤其是私募专户的重要投资工具。
01. 基金管理公司:QDII专户的资产管理人
基金管理公司须依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QDII资格,并向国家外汇局获取额度。获得资质后,可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专户,按照《资管细则》和《QDII通知》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境外资产配置。结构性票据属于合规投资标的,但须确保底层资产类别与投资比例符合监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作为专户代表持有并管理结构性票据。
02. 境内银行:QDII专户的托管人
境内银行依据资产管理合同与托管协议担任专户托管人,负责账户开立、资产保管、交易结算、会计核算及监督报告等职能。根据规定,托管人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托管人处理境外资产托管事务,并可授权其代行部分受托职责,但不因此免除自身责任。
03. 结构性票据:QDII专户的核心投资标的
结构性票据通常由特殊目的实体(SPV)发行,挂钩股票、债券、商品指数、信用或基金等资产,常配有担保安排。其收益由固定收益与衍生品收益构成,具备杠杆调整、风险对冲等功能,产品设计灵活,是QDII海外配置的重要工具。
根据相关规定,QDII可委托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投资顾问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或组合管理服务:
- 在境外设立,经当地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 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保持有效合作关系;
- 经营投资管理业务满5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证券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 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完善、运作规范,近5年无重大处罚记录,无正在接受司法或监管立案调查的重大事项。
境内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时,可豁免第三项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