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裁判演变与法律适用
从地域性原则到商标性使用:OEM模式下商标侵权认定的司法转向
随着经济全球化推进,OEM(代工生产)模式在全球广泛普及,成为体现商标经济价值的重要商业实践。在跨法域定牌加工中,产品由一国工厂生产、全部出口至委托方所在国销售,易引发商标权冲突。此类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各国商标权相互独立,仅在本国范围内受保护。
中国法院对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经历了显著的裁判思路转变,体现出从政策导向向法律本义回归的趋势,并逐步强化对“商标性使用”“相关公众”等核心概念的精准界定。
- 早期裁判思路:2010年之前,多数法院认为只要OEM产品使用的商标与国内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即构成侵权,未区分是否在境内流通。
- 2015年PRETUL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指出,OEM产品上的标识在中国境内仅为物理贴附行为,未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
- 2017年东风案:最高法重申,涉外定牌加工中的标识使用不具备商标功能,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延续了非侵权立场。
- 2019年本田案:裁判观点发生重大转折。最高法认定贴牌行为依法构成商标使用,不能将涉外定牌加工一概排除在侵权之外。即使产品全部出口,仍存在回流风险;且“相关公众”不仅包括消费者,也涵盖与营销密切相关的经营者,故具备混淆可能性。
- 诚实信用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STAHLWERK”案(2020浙02民终4306号)和“JUARTEK”案(2022浙民终352号)中,法院认定部分国内商标注册人恶意抢注境外品牌,违反诚信原则,从而保护善意OEM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地域性原则的强调:境外委托方在海外注册的商标,不当然在中国享有权利。中国境内的商标权必须依法取得,不能因海外权利而自动延伸。
- 《商标法修订草案》完善诚信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商标权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强化对恶意注册和权利滥用的规制。
上述变化表明,中国司法实践正逐步摆脱对OEM模式的特殊保护倾向,转向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商标侵权,更加注重法律解释的准确性与利益平衡。
当前法院审理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通常考量以下要件:
- 涉外定牌加工的认定:加工方须获得境外合法商标权人授权,产品全部交付境外,确保不在中国境内销售。
- 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只要使用行为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可能性,即应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 加工方的合理注意义务:加工企业应对委托商标进行必要审查。若明知或应知国内已有知名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而境外委托人涉嫌恶意抢注仍接受委托,则视为未尽注意义务,构成侵权过错。
- 不构成侵权的情形:即便使用了商标,但未对境内商标权人造成实质损害的,可认定不构成侵权。
- 混淆可能性标准:“容易导致混淆”不要求实际发生混淆,也不要求公众实际接触侵权商品。只要存在混淆可能即可构成侵权。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相关公众”包括消费者及与商品营销密切相关的经营者。随着跨境电商发展,产品虽出口但仍可能回流,亦不能排除中国消费者在境外接触后产生混淆的可能,因此不宜对“相关公众”作地域限制。判断时应采用“一般人认知足以导致混淆”的实质标准。
这些裁判要件体现了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OEM商标纠纷中的审慎态度,旨在平衡商标权利人、加工企业、市场竞争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关系,推动商标制度回归保护品牌识别功能的本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