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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在新加坡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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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在新加坡承认与执行
Legal Service 涉外法务
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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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于缺乏全球接受的公约,目前,一国法院判决在他国的承认和执行只能依靠以下途径实现:1、两国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中国法院商事判决在新加坡的承认与执行指南
基于《备忘录》及普通法框架下的实践路径
由于目前尚无全球统一的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一国判决在他国获得效力主要依赖以下三种途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互惠关系或被申请国国内法规定。
中国与新加坡尚未签署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在此背景下,中国法院的商事判决可通过新加坡普通法体系下的“基于判决的诉讼”机制,在新加坡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一、申请路径:以外国判决为基础提起新诉
根据新加坡普通法,债权人需以中国法院生效判决为依据,向新加坡法院对债务人(通常为新加坡居民或企业)重新提起诉讼,主张该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此即“基于判决的诉讼”,并非直接执行原判决,而是将其作为请求权基础。
二、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与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及新加坡普通法,相关要求如下:
(一)申请与送达
债权人应向新加坡主管法院提交传讯令状,启动诉讼程序,并简要说明请求性质及判决金额。传讯令状须附经认证的中国法院判决副本。
若债务人位于新加坡境外,债权人须依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1号令申请法院许可,获准后方可进行域外送达。申请时需提交宣誓陈述书,内容包括:判决副本、执行目的说明、合理诉因声明以及债务人所在地信息。
(二)法院审查标准
1. 审查依据
新加坡法院依据《备忘录》及其国内普通法进行审查,不以互惠原则为前提。
2. 承认条件
(1)判决须为终局性和确定性;
(2)中国法院对争议事项具有国际管辖权;
(3)不存在欺诈取得判决的情形;
(4)判决内容为可量化金钱债务。
3. 审查形式
新加坡法院不对中国判决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得以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质疑其效力。
三、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一)涉及外国刑罚、税收或公法性质的判决,新加坡法院不予承认与执行。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可能被拒绝承认:
1. 判决系通过欺诈手段获得;
2. 违反新加坡公共政策或自然正义原则。
其中,自然正义要求:(1)当事人已获适当通知;(2)有充分机会陈述意见。实践中,中国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是否构成“适当通知”,可能存在争议。
四、胜诉后的执行措施
(一)缺席判决与即决判决
若债务人未回应诉讼,债权人可依《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3号令申请缺席判决;多数情况下,亦可依第14号令申请无需开庭审理的即决判决,除非债务人提出实质抗辩理由。
(二)执行权利与方式
根据《备忘录》第三十条,一旦胜诉,债权人享有等同于新加坡法院判决的权利,并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主要执行方式包括:
1. 查封、拍卖财产;
2. 强制转移物权;
3. 要求第三方债务人支付;
4. 对债务人实施司法审查;
5. 在符合条件时,启动个人破产或公司清算程序。
附:《备忘录》核心条款摘要
第19条
:申请执行的中国法院判决必须是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如有争议,应依中国法律判断。新加坡法院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作出判决法院出具的终局性证明,或通过中新最高法院协作获取该证明。
第23条
:新加坡法院不对中国法院判决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不得以事实或法律错误为由提出质疑。
第24条
:债权人须向新加坡主管法院提交传讯令状,并附经认证的判决副本,明确请求金额。
第25条
:针对境外债务人,申请人须依《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1号令申请域外送达许可,并提交包含判决副本、执行目的、诉因说明及债务人位置信息的宣誓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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