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实践与分析
中美民商事判决互认的法律基础及典型案例解析
中美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需以互惠关系为基础,通常从三方面认定:是否缔结或共同参加国际互惠条约、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判决的先例、以及是否有相关立法支持。目前,尽管两国未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但美国《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UFMJRA)已被多数州采纳,为中美之间形成法律互惠提供了现实依据。
一、典型案例
(一)首起中国判决获美国承认与执行案
2004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湖北葛洲坝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诉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罗宾逊公司赔偿650万美元。2006年,两公司依据UFMJRA向美国加州联邦地区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2009年,加州联邦地区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该判决。罗宾逊公司上诉后,2011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系美国首次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第二起承认中国判决案
2017年,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在Qinrong Qiu v. Hongying Zhang一案中,承认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中国判决属于金钱返还性质,且具备终局性、结论性和可执行性;同时确认中国法院具备属人和属物管辖权,被告在中国诉讼中享有充分程序权利。据此,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该判决。

二、法律分析
由于中美未签署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美国国内法进行。目前,美国已有30多个州采纳《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UFMJRA),其余州则适用判例法中的互惠原则。
UFMJRA允许承认和执行外国金钱判决的前提条件:
- 判决涉及金钱给付义务;
- 根据判决作出地法律,该判决为终局性、结论性和可执行的。
UFMJRA明确排除适用的情形:
- 税收判决;
- 罚款或其他处罚;
- 离婚、抚养、赡养等家事判决。
根据UFMJRA第四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承认外国判决:
- 外国法院缺乏公正审判机制或违反正当程序;
- 外国法院对被告无属人管辖权;
- 外国法院对案件无属物管辖权;
- 被告未获得合理通知,无法有效答辩;
- 判决系通过欺诈取得;
- 判决内容违反美国公共政策;
- 与另一终局判决冲突;
- 诉讼程序违反当事人间争议解决协议;
- 外国法院为严重不方便法院(仅适用于基于送达确立管辖的情形)。
此外,根据美国宪法,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属于联邦法院管辖范围。申请人应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经认证的判决书副本及必要翻译文件。法院将审查管辖权、程序正当性及公共政策等因素,决定是否确认该判决效力。
一旦判决被承认,美国法院将出具确认令,使该外国判决可在美按国内判决方式执行,包括工资扣押、资产查封等措施。
总体而言,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虽面临一定障碍,但在符合UFMJRA条件下已具备可行路径。上述两个案例为中国判决跨境执行提供了重要实践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