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客户询盘:一般在客户下purchaseOrder之前,都会有相关的Order Inquiry给业务部,做
外贸出口业务全流程解析
从客户询盘到文件存档,全面掌握关键操作环节
客户正式下单前,通常会通过询盘了解产品详情,包括品名、型号、厂家、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包装规格及运输要求等。
业务部门需及时回复客户查询,并确认各项交易细节,随后提供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作为正式报价依据。
经双方洽谈达成一致后,收到客户正式采购订单(Purchase Order)。
确认客户订单后,向工厂下达生产订单,并制定生产计划。
业务部收到订单后需填写《出口合同审核表》,详细列明产品信息及各项预估费用。审批流程包括业务员签字、部门经理审核,管理部复核;金额较大或涉及预付款、佣金的合同须经总经理批准。审批完成后生成销售订单,由跟单员跟进执行。
6.1信用证(L/C)支付:须在交货期前一个月确认已收证,并由业务员与单证员共同审证,发现问题立即联系客户修改。
7.2若客户自行或指定人员验货,应在一周前与其确认查货时间并通知计划部门。
7.3如由第三方机构验货,需提前两周预约,确保按时完成,并将验货时间通知工厂。
根据工厂提供的装箱资料,制作出口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由业务跟单员完成并交单证员处理。
属法定商检商品的,下订单时应明确商检要求,提供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并告知出口口岸,以便工厂及时办理。发货前一周内取得商检换证凭单。
10.1FOB条款下,客户常指定货代或船公司。应尽早联系确认出口港、船期,确保工厂交货早于开船日至少一周。交货期前两周发出书面订舱通知,开船前一周取得订舱凭证。
10.2卖方付运费时,应比较多家船公司运价、船期和服务,选择最优方案报客户确认。客户认可后,按上述流程订舱。
10.3散货出运需向货代预订仓位,获取入仓纸后了解截关时间及报关要求。
10.4订舱必须传真书面通知,注明船期、柜型、数量和目的港,避免操作失误。
11.1货物完成并验货通过后,委托可靠拖车公司提柜装柜。需传真定仓确认书、放柜纸、拖柜委托书等资料,列明装柜时间、地址、报关行、口岸等信息。如有验货公司监装,须特别注明不得迟到,并要求回传上柜信息(柜号、车牌、司机联系方式等)。
11.2向工厂传真装车资料,包含上柜时间、柜型、订仓号、订单号、车牌及司机电话。
11.3要求工厂在货柜离厂后立即传真装货通知,列明离厂时间、实际装货量、柜号和封条号,用于提单制作,并确保封条完好。
拖柜同时将报关资料交予合作报关行,办理出口报关及商检通关换单。应预留至少两天报关时间(截至船截关前),并提供完整装柜信息,包括货物明细、口岸、船公司、柜号、联系人等。
13.1最迟在开船后两天内,向船公司或货代提交提单补料,内容须符合信用证或客户要求,包括准确货量、特殊条款及所需船证明等。
13.2督促船公司尽快出具提单样本及运费账单,核对无误后书面确认。如需客户确认,应先传样本待其批准后再签发正本。
13.3及时支付运费并登记,付款后通知船公司领取提单等运输文件。
14.1商业发票:须严格符合L/C规定,日期在开证日后、交货期前;货物描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若需大使馆认证,应提前20天办理。
14.2FORM A原产地证:发货前向检验检疫局申请。运输日期须在L/C交货期内且晚于发票日期。逾期需办后发证书,提供报关单、提单等。经香港中转的,通常需在香港中国商检公司加签。
14.3一般原产地证:可在中国贸促会办理,要求较宽松,可在出货后短期内补办。如需使馆加签,也应提前20天准备。
14.4装运通知:开船后数日内通知客户发货详情,包括船名、航次、开航日、预计到港日、货物品名、数量、金额、包装件数、唛头及目的港代理信息。如L/C要求提供发送证明(如传真底单),须按时提交。
14.5装箱单:须清晰列明每箱货物数量、毛重、净重、外箱尺寸,总体积与计算值相符,标注唛头和箱号便于识别,重量与体积数据须与提单一致。
15.1L/C收款:在规定交单期内备齐全套单据,严格审核无误后交银行议付。
15.2T/T收款:取得提单后立即传真给客户催款,确认尾款到账后寄送正本提单及其他文件。
15.3若约定全款到账后才装柜,则须在收款后安排拖柜;取得提单后可直接寄送正本给客户。
每笔出口业务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电脑和书面登记,便于后续查询与统计分析。
所有业务文件、信用证及议付单据均需完整归档保存,以备查验。
单证员应持续关注运价、船期、航线变动等信息,为业务报价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