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申报义务及适用标准详解
涉及经营者集中的交易需满足营业额门槛即触发申报义务
在中国,当一项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法定营业额标准时,相关方负有反垄断申报义务。
经营者集中的认定范围
- 企业之间的合并;
- 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方式获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
- 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获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指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控制权的判断标准
2022年《反垄断法》未明确定义“控制”或“决定性影响”,但2018年《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南》及2022年《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暂行)》提供了进一步指引。判断是否构成控制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交易目的与未来经营计划;
- 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 股东会保留事项、表决机制及历史出席和投票记录;
- 董事会与监事会组成及表决机制;
- 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安排;
- 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包括是否存在委托投票或一致行动安排;
-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业务合作关系。
合资企业的申报要求
尽管2022年《反垄断法》未明确将设立合资企业列为经营者集中类型,但多项法规和实践表明其属于应申报情形:
- 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申报表格要求披露是否涉及设立合资企业;
- 2018年申报文件指南明确要求说明交易是否包含合资企业设立;
- 2018年指导意见指出,由两个及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新设合资企业构成经营者集中;
- 2022年暂行规定允许境外设立且无中国境内经济活动的合资企业适用简化申报程序。
与中国不同,欧盟要求合资企业具备“完全功能”才需申报。目前中国并无此类例外,只要构成集中并满足营业额门槛,任何类型的合资企业均需申报。此前商务部2009年草案中关于特殊目的公司、非独立运营或仅承担特定职能的合资企业豁免申报的规定,在正式实施版本中已被删除。
少数股权收购的申报义务
收购少数股权若伴随关键权利,可能构成需申报的集中。即使持股比例较低,只要该权益使收购方能够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即需申报。监管机构将结合个案评估以下权利性质:
- 否决权;
- 负面控制权;
- 少数股东在目标公司中的具体权利。
通常被视为具有控制或决定性影响的权利包括:对目标公司战略事项(如预算、商业计划)的否决权。实践中,若少数股东权利涉及重大商业或财务事项,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控制。
相反,若少数股东权利仅为保护性权利,则不构成控制。常见的保护性权利包括:
- 公司章程修改;
- 合并、分立;
- 增资或减资;
- 公司清算或解散。
无需申报的情形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集中无需申报: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一已持有其他各方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
- 未参与集中的第三方持有所有参与方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
营业额申报门槛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即触发申报义务:
- 所有参与方全球合计营业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 所有参与方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未达到上述门槛,若存在证据表明该集中可能排除、限制中国市场竞争,监管机构仍有权要求申报,并可对未依法申报的行为启动调查。
计算营业额的参与方认定
用于判断是否达到申报门槛的营业额主体包括:
- 合并各方;
- 在收购交易中,指将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一方以及目标公司;
- 对于绿地合资项目,指将共同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合资方。
若合资企业由现有公司设立,则需判断该公司是否原为合资企业,以及交易后由谁实际控制。若出售方在转让后仍保留对被转让业务的控制权,其营业额亦应纳入申报门槛计算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