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申请流程、材料要求及时间规定
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文件:
- 书面申请书,明确列明执行请求、事实依据及拟执行的具体财产;
- 仲裁裁决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副本;
- 仲裁协议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此外,还需提供由仲裁地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的仲裁裁决书和仲裁协议,并附经官方认证的中文译本。
相关费用根据裁决金额按比例收取。
根据《纽约公约》第四条提出的申请,法院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承认与执行的裁定。裁定执行的,原则上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执行程序,特殊情况除外。
若法院拟拒绝承认与执行,须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SPC)审批。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均不得擅自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该报核机制旨在统一司法尺度,但因无明确时限规定,实践中可能导致审查周期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