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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forcement of non-New York Convention awards

Enforcement of non-New York Convention awards Legal Service 涉外法务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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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Under PRC law, non-New York Convention awards can be d

中国内地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港澳台及非纽约公约国家的法律框架

不同法域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与执行机制解析

  • 非《纽约公约》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 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
  • 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
  • 台湾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对于在非《纽约公约》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内地法院可基于“互惠原则”予以承认和执行。这意味着,若该国法院曾有承认和执行中国仲裁裁决的先例,内地法院通常会予以对等对待。然而,司法实践中互惠原则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选择仲裁地时不宜过度依赖该原则。 香港仲裁裁决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达成的《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2月1日生效)在内地执行。2020年11月27日,双方签署《补充安排》,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前或执行过程中向内地法院申请临时措施,增强了裁决执行的可操作性。 澳门仲裁裁决依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8年1月1日生效)在内地获得承认与执行,机制与香港安排类似。 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7月1日生效)。与港澳不同,该安排为单方面司法解释,无需两岸互签协议,只要不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条件的台湾仲裁裁决可由内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关键词:仲裁裁决执行、纽约公约、互惠原则、香港仲裁、澳门仲裁、台湾仲裁、内地法院、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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