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中的证人与专家制度解析
见证程序趋于规范,专家机制逐步完善
证人出庭
当事人可在仲裁庭审中提交证人作证。仲裁庭可允许双方对证人进行有限提问,整体过程由仲裁庭严格控制,交叉质询的空间通常较为有限。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规则》第35.3条,仲裁庭有权采用纠问式或对抗式审理方式。这意味着证人接受实质性交叉质询在规则上已具备可行性,但实践中中国仲裁员仍较少主动推进此类程序。

专家参与
中国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允许仲裁庭自行聘请专家或鉴定人,用于澄清案件中的专业问题,但普遍未明确支持当事人指定专家的机制。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向专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文件、物品或财产以供查验。专家或鉴定人出具的报告须送达各方当事人,确保其有机会对该报告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