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明确禁止与限制领域,规范外资准入管理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统一列明对外资在股权、高管任职等方面的特殊行政管理要求。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规定对内外资企业一并适用。
对于负面清单所列领域,相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境外投资者办理许可、工商注册等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亦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存在股权比例限制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项目可不受负面清单相关规定的限制。
一、农、林、牧、渔业
-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股比不低于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及繁殖材料生产(含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优良基因)。
-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的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
-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核电站的建设与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单个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通用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 民用机场建设与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机场塔台的建设与运营。
-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及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放的业务范围: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
-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中国入世承诺已开放内容除外)。
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中国法律环境影响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形式,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九、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及省级以下政区地图、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导航电子地图编制,以及区域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限)。
十、教育
-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且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须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中中方人员不少于半数)。
-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
- 医疗机构限于中外合资形式。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含发射台、转播台、卫星、上行站、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电视网络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及电影引进业务。
-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 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