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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20多年,我国首次允许进口牛黄

时隔20多年,我国首次允许进口牛黄 观海咨询
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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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试点为期2年

中国允许进口阿根廷天然牛黄

时隔20多年后试点放开

2025年4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第73号公告[1],《关于进口阿根廷共和国牛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即日起,符合要求的阿根廷天然牛黄被允许进口。

这是我国时隔20多年后首次开放牛黄进口。此前因2000年前后疯牛病疫情在全球蔓延,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牛源性及其相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公告》(国药监注〔2002〕238号)明确禁止使用进口牛源性材料制备中成药[2]

自那时起,天然牛黄未被列入《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直至此次公告发布。

在此期间,海关将牛黄作为打击走私的重点。例如,2024年广州海关缉私局侦破“智胜01”打击“水客”走私天然牛黄案,被列入海关总署2024年打击走私十大典型案例。

2025年4月18日,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5年第25号公告,正式允许进口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试点要点如下:

  • 仅允许来自无疯牛病疫情禁令国家(地区)的牛黄,且需满足我国海关检疫与药品质量检验要求;具体允许进口的国家以海关公告为准。
  • 试点时限为2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落款日期为2025年4月18日),到期后视试点情况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的牛黄进口使用。
  • 试点限定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申请人须为试点区域内处方含牛黄中成药品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放宽了征求意见稿中的限制:进口牛黄除申请人自用外,同一集团公司内试点区域的控股企业也可使用,但必须确保仅用于集团内部指定企业的中成药生产,不得对外销售。
  • 牛黄进口通关口岸需为试点区域内的药品口岸,非药品口岸不得进口。

此外,第25号公告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牛黄制剂的生产加工,并对使用进口牛黄生产中成药提出了具体要求。

相关内容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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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进口阿根廷共和国牛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第73号公告。
[2] 《关于进一步加强牛源性及其相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公告》(国药监注〔200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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