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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CIVIL PROCEDURE|Removal/ forum-defendant rule案件移送

U.S. CIVIL PROCEDURE|Removal/ forum-defendant rule案件移送 Legal Service 涉外法务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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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案件移除规则详解

被告在特定条件下可将案件从州法院移至联邦法院,但须遵守严格时限与管辖限制

当案件属于联邦法院原始管辖范围时,被告可将原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移至联邦法院。联邦法院的原始管辖权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联邦问题管辖权**,即案件涉及美国宪法、条约或联邦法律;二是**异籍管辖权**,要求争议金额超过7.5万美元且双方当事人来自不同州。

若原告在州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可在收到传票后30日内向联邦法院提交移除通知(28 U.S.C. § 1446(b))。逾期未提出移除,视为放弃权利,案件将继续由州法院审理。

根据“一年规则”(§ 1446(c)(1)),若案件在州法院已审理超过一年,被告不得再申请移除,除非原告存在恶意规避联邦管辖的行为,如故意隐瞒争议金额。

在异籍管辖情形下,若任一被告为案件提起地州的公民,则适用“主场优势规则”(Forum-Defendant Rule),禁止案件移除至联邦法院(§ 1441(b)(2))。例如,加州居民在加州法院被诉,即便原告来自外州,被告亦不可申请移除。

此外,移除需满足“全体一致原则”(Rule of Unanimity):所有已被送达的被告必须一致同意移除。任一被告反对,移除即无效(少数例外情况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仅有原告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享有移除权;通过反诉加入的当事人不具此权利。原告亦可通过动议请求法院将案件发回州法院。

核心逻辑:原告的选择是起点 → 被告的移除权是制衡 → 若被告不行动,州法院管辖权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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