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遭遇“黑化邮箱”诈骗,法院判决承运人赔偿货款损失
上海海事法院认定承运人无单放货构成违约,判赔28万余元;提醒外贸企业加强网络安全与资金结算管理
2023年9月,一家科技公司委托国际运输公司宁波分公司,将一批货物从宁波海运至西班牙巴塞罗那,收货人为长期合作的西班牙S公司。国际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的签单代理,签发了全套三份已装船正本提单,提单由科技公司持有。
2023年8月底至9月初,该科技公司销售经理的办公电脑在维修后遭黑客入侵。随后,西班牙S公司收到从其邮箱地址发出的邮件,附带全套货物资料,并要求将货款支付至境外某银行新账户。9月中旬,S公司按指示汇款,后因产生疑虑中止转账,但大部分款项已被转移,仅少量追回。10月28日,科技公司确认收款信息异常,并证实邮箱曾多次被来自新加坡、瑞士、英国和美国等地的IP地址异常登录。
自10月29日起,科技公司多次要求不得放货并安排退运。然而,承运船舶已于10月22日抵达巴塞罗那,涉案集装箱于10月25日重箱离场,10月30日空箱返还。科技公司发现货物已被提取,S公司虽收货但以邮箱被黑为由拒绝付款。科技公司遂将运输公司、国际运输公司及其宁波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货款损失。
法院裁判: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本案中,科技公司已明确要求不得放货,且持有全套正本提单,运输公司仍在目的港无单放货,导致货主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国际运输公司及其宁波分公司作为货运代理,无证据显示其在订舱或签单过程中存在过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赔偿科技公司货款损失人民币28万余元,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违反凭单放货义务,造成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损失的,应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予以赔偿。
“黑化邮箱”类诈骗较传统“高仿邮箱”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通过入侵企业邮箱获取交易信息,伪造变更收款账户指令,诱导客户付款。此类行为多涉及境外多个司法辖区,维权难度大,追偿困难。
外贸企业应强化网络安全管理,定期排查系统风险,完善内部审批流程。涉及收款账户变更时,须通过书面形式明确通知,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多重方式交叉确认,避免过度依赖电子通信。同时应加强反诈培训,提升员工风险识别能力。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提单持有人权利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额按货物装船时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