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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汇贷款新规来了!

国内外汇贷款新规来了! 跨境金融研究院
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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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解读作者 跨境金融研究院 王志毅,仅代表个人观点。

跨境金融研究院 王志毅(仅个人观点):

2026年1月16日,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无需适用国内外汇贷款要求;允许服务贸易出口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取消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后如需购汇需要外汇局核准的要求;允许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等


  • 定义:一是明确概念定义及管理边界,重点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非金融机构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 

国内外汇贷款=“境内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外币计价”,不包括跨国公司委托贷款、外债转贷款。

  • 账户:二是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明确国内外汇贷款的账户管理原则及收支范围。 

首先区分是可以直接入经常项目账户还是需要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经常项目账户:具有自偿性,并且能与单笔货物/服务出口或信用证一一对应的,可直接入经常项目账户。

(2)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其他情况,需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凭合同等证明在企业注册地或贷款人银行开户,可一对多,也可多对一。

  • 结售汇:三是进一步简化结、购汇管理,遵循实需、便利原则,如借款人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其他外汇资金,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由购汇经办银行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增加了服务贸易出口的国内外汇贷款也可以结汇。并且预留了兜底条款,其他允许结汇的情形。

取消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后如需购汇还款,需向外汇局核准的要求,改为直接由银行审核后办理购汇。

  • 用途:四是进一步明确国内外汇贷款资金用途管理。 

明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收支范围。

国内外汇贷款及其结汇资金可在贷款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对于还款资金没有时限要求,而此前汇发〔2002〕125号资本项目指引2024要求最多只能提前5个工作日购汇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而明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允许同户名划转,似乎也放松了在他行购汇还款的要求)


  • 数据报送等:五是进一步明确贷款人数据报送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国内外汇贷款涉及的外汇账户、结售汇及相关外汇收支数据报送等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 

  • 质押等其他:六是对于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境内机构之间涉及外币的其他类型债权债务,如境内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币计价结算、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原则。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允许经常项目账户和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汇发〔2011〕46 号的基础上增加了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这是2023年末新推出的账户(合并原先资产变现户,境外上市户等),其特点是资金可以直接结汇境内使用。


年初在2026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上,外汇局已提及2026年将出台境外放款、国内外汇贷款资金管理等政策,在全国实施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笔者认为,本次国内外汇贷款的几点重要内容:(详细解读见后文)

1、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无需适用(本次适用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

2、明确国内外汇贷款的定义、开户、结售汇要求

3、增加国内外汇贷款可结汇的情形(服务贸易)

4、取消外汇局的购汇核准要求

5、放宽质押类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以下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ibensi@mail.safe.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国内外汇贷款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外债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内外汇贷款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84022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216日。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向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不包含跨国公司内部企业以委托贷款形式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和外债转贷款。

二、贷款人开展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可直接划入借款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一)具有自偿性,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为第一还款资金来源;

(二)能与单笔货物出口、服务出口或信用证一一对应。

贷款人办理上述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加强贸易背景审核,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除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借款人应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凭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或相关证明等材料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存放国内外汇贷款资金及还款资金。一笔国内外汇贷款可开立多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多笔国内外汇贷款也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

贷款人为银行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人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资金划出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四、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收入范围包括:国内外汇贷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同一借款人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划入的资金;购汇或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

(二)支出范围包括: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划转至同一借款人的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符合规定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五、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内外汇贷款资金可以结汇使用:

(一)具有货物或服务出口贸易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

(二)其他按有关规定允许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

银行在为相关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时,应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义务

六、除另有明确限制规定外,国内外汇贷款及其结汇资金可在贷款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国内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得以透支外汇账户方式发放。

七、借款人应优先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资金或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其他外汇资金的,可购汇偿还。

借款人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购汇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八、贷款人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各项数据。

九、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内金融租赁公司(含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为出租人),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购买租赁物的资金 50%以上来源于境内、外的外币债务资金,出租人和境内承租人之间可以约定对融资租赁项下债权债务以外币计价结算。出租人可通过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收取外币租金收入,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境内承租人参照本通知规定,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自行到银行办理购汇还款。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出租人可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如发生担保履约,境内承租人应按照现行外保内贷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及信息备案。

十、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其持有的外币资金作为质押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贷款,其质押外汇仅限来源于自身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债务人外汇账户开户行应按有关规定,凭质押贷款合同办理相关外汇划转。质押贷款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发生违约,债权人可直接将质押外汇结汇用于偿付相关人民币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国内外汇贷款涉及的外汇账户、结售汇及相关外汇收支等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 2026 年 月 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 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支持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促进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目前,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管理主要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 号),后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又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 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国内外汇贷款业务部分管理要求进行了完善。

总体看,国内外汇贷款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实施以来,运行平稳有序,有效拓宽企业境内外币融资渠道,较好促进了对外贸易发展,同时增加银行外汇资金运用方式,取得了良好成效。但相关法规出台已逾 20 年,其间数次便利化改革政策散见于多份文件,不便于经营主体理解把握。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用好国内外汇贷款开展自身业务,有必要发布《通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概念定义及管理边界,重点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非金融机构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二是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明确国内外汇贷款的账户管理原则及收支范围。三是进一步简化结、购汇管理,遵循实需、便利原则,如借款人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其他外汇资金,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由购汇经办银行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四是进一步明确国内外汇贷款资金用途管理。五是进一步明确贷款人数据报送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国内外汇贷款涉及的外汇账户、结售汇及相关外汇收支数据报送等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六是对于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境内机构之间涉及外币的其他类型债权债务,如境内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币计价结算、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原则。

三、征求意见情况

《通知》起草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充分听取了有关企业、银行和分局意见。



以上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END

正文完



跨境金融研究院 王志毅(仅个人观点):

笔者认为,本次国内外汇贷款的几点重要内容:

1、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无需适用(本次适用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

2、明确国内外汇贷款的定义、开户、结售汇要求

3、增加国内外汇贷款可结汇的情形(服务贸易)

4、取消外汇局的购汇核准要求

5、放宽质押类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现行国内外汇贷款主要框架还是汇发〔2002〕125号,这一沿用二十多年的法规,期间也经历了〔2012〕38号2017年3号文2020年经常项目指引汇发〔2020〕8号资本项目指引等数次变化。

实操中有些事项变的模糊,确实是时候做一次集中修订了。


总体来说,国内外汇贷款经历了2002年基本不允许结汇,到2012年允许货后贸易融资进入经常项目账户(可以直接结汇),2017年拓展到允许出口货贸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但是原则上要用自有外汇偿还),2024年资本项目指引要求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后要用自有外汇偿还,如需购汇需要向外汇局申请核准。


2026年最大的变化应该是允许出口服务贸易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并且取消了购汇需外汇局核准的要求。

另外, 因这几年利差倒挂,人民币的低息环境,大量国内外汇贷款转成人民币贸易融资,而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仅适用于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也就意味着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不受限,例如不用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等。



2024年4月12日,外汇局发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中,新增了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章节。


而此前国内外汇贷款因为结汇购汇还款的问题,外汇局也经常开出罚单。

例如,年内第一张千万级银行外汇罚单!这家银行被罚没1394万!

国开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被警告、罚没 1394.42 万元 。

其中也涉及国内外汇贷款的使用。

  • 违法行为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8.9 非金融机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开立、使用及关闭的审核原则第三条第3项

三、国内外汇贷款使用

3.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可由债务人自行选择按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除此以外的其他境内外汇贷款不允许结汇。选择意愿结汇的,应同时开立与之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或与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银行审核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在贷款合同正本中签注本次结汇金额及尚可结汇金额,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应与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相符。此类结汇应申报为“924010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结汇”或“924020委托贷款本金结汇”。


11月外汇罚单!罚额高达2.49亿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违反多项法规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罚没 74.56 万元。

根据罚则,可能是涉及违规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已结汇的国内外汇贷款。

  • 违法行为类型: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十五条 企业办理具有货物贸易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银行办理上述国内外汇贷款业 务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货物贸易背景审核,确认交易的 真实性和逻辑合理性。 

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 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 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 展业原则,审慎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第一条第(四)项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一条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五条

五、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管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应向债权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见附件5)等证明文件,由债权人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件2)。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

债务人办理以偿还贷款本息为目的的购、付汇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能在债权银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人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购、付汇银行不是同一家机构的,债权人应在向债务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单上加注:“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售、付汇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办理售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购汇,应由债务人提出申请。若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包括法院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抵押或质押资产变现、扣收保证金等)获得了来源于企业的人民币资金,且由于合理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提出购汇申请,则债权人可代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购汇申请,分局按有关规定审查其真实性、合规性后予以批准,并注销或冲减相应贷款登记。



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内通常不允许外汇计价结算,因此国内外汇贷款结汇的监管一直较为严格。此前2017年因流出压力大为了鼓励结汇而拓宽了结汇类型,但是之后的几次修订却使得操作上似乎口径比2012年更为严格。例如,《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中新增了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章节,要求如需购汇需要外汇局核准。

3.12 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


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区分国内外汇贷款的类型,例如对进入经常项目账户的国内贷款如购汇还款是否需要核准,容易引起歧义。

按此前的理解,2012年货后贸易融资可进经常项目账户的应当视同自有外汇,而2020年要求月初5个工作日报备外汇局。


9.9 非金融机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开立、使用及关闭

9.9.3.4 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服务贸易可以结汇的情形,并且明确如需购汇可由银行自行审核办理。未来银行不用担心因贸易背景变化,购汇还款没有报备外汇局而被处罚。


对于购汇还款时间、贷款账户等问题也是此前的罚点,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于还款资金没有时限要求,而此前汇发〔2002〕125号资本项目指引2024要求最多只能提前5个工作日购汇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另外,明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允许同户名划转,似乎也放松了在他行购汇还款的要求。



而对于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2011年的政策要求仅限经常项目账户,这是为了规避通过质押贷款的方式规避资本项目账户结汇和用途的限制。而当前鼓励流入以及汇率相对稳定,进一步明确了新推出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外汇资金也可以质押,并且如果出现违约也可以直接结汇偿还贷款本息。

同样的,放宽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后购汇核准的要求,也能够降低不确定性,有利于增加结汇的供给量。在外汇贷款成本仍在高位时推出,能够减少市场冲击,也是典型的外汇逆周期管理方式。

总体来说,对于国内外汇贷款的各项要求有所放宽,都是朝着便利企业的角度修订,更有利于银行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对企业来说,

最大的好处或许是可以自主选择融资币种,是直接选择低成本人民币贸易融资,还是选择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并用未来的外汇收入还款来自然对冲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而且不用再担心万一贸易背景变化不让购汇的情况)


对银行来说,

对于具备自偿性,贸易背景清晰一一对应的贸易融资可放心进入经常项目账户,按照企业自有外汇管理,也不用再担心监管处罚,能够提高对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

另一个典型应用场景是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入资本项目结算户后,如港币存款利率优于人民币利率,银行最喜欢的业务就是客户有钱不用花,质押后发放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开票/开证,这类的全额保证金质押融资业务,TL业务或许又多了一个典型场景。(说明,TL此处指的是Trade Lending,并不是你们想象的那个TL)


国内外汇贷款历史沿革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实操指南跨境金融研究院专栏作者 文馨 2022-1-25

一、什么是国内外汇贷款


 国内外汇贷款的常见业务类型包括外汇直接贷款、进口外汇贸易融资、出口外汇贸易融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相关规定,仅限于各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二、适用法规


1.《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在该文件出台之前,国内外汇贷款实行登记制度,即债务人每借一笔贷款,都需逐笔到外汇局办理贷款登记;开立相关外汇账户及还本付息须经外汇局核准,等等。

文件出台后,改变了过去由债务人到外汇局逐笔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通知》明确,由债权人负责审核债务人提出的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申请,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均由债权人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文件规定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目前,38号文的相关规定依旧有效。即:如果按照38号文的规定可以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仍然可以按照38号文办理,相关结售汇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其他类型的国内外汇贷款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相关规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相关结售汇申报在国内外汇贷款项下。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及政策问答(第二期)。该文件规定: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在政策问答(第二期)中,明确了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主要用途是支持有货物贸易出口业务的企业,既包括货物贸易项下出货后所有的贸易融资,如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等;也包括货物出口贸易项下出货前的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还包括以企业出口项下预期收汇额为基础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不与企业的单笔出口收汇金额、期限等逐一匹配。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该文件将“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该文件放宽了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6.《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明确了非金融机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开立、使用及关闭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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