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还年轻,身体健康,交啥医保,浪费我那400块钱。”这是每年集中收缴医保阶段,村(社区)干部、网格员听到比较多的话。但谁能预料到本健康的身体,将面临一场突如其来的重病,又因一念之差,演变成了一场法律的审判。
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令人唏嘘的诈骗案件。一名30岁的男子,因未按时缴纳医保,在确诊重病后,为逃避高昂的医疗费用,竟铤而走险,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医保基金18万余元。最终,他不仅没能“省”下“400元”,反而身陷囹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责令退赔某医院14.8万元,退赔某医疗保障局3.9万元。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被告人梁某某身体出现异样,县医院的初步诊断让他心生恐惧,怀疑自己身患恶性肿瘤。为了寻求更权威的治疗,他准备前往市区的大医院。然而,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面前,由于他未按时缴纳个人医保,此刻并不在医保保障范围内。面对可能产生的高昂治疗费用,梁某某陷入了深深的恐慌。面对病痛的折磨,一张捡到的身份证,让他心存侥幸,选择盗刷他人医保,由此踏上了一条不归路。梁某某借用了他人的身份证,在市区某医院挂号检查,并住院治疗,直到2025年9月15日出院。2025年10月,因梁某某返回家中后一直未回医院进行治疗,医务人员出于关怀,在联系上他后,动员他继续积极治疗,梁某某不想再编织欺骗的谎言,向医务人员袒露了其盗刷他人医保的事实。
此外,梁某某还坦白,在其患病期间,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到医保定点药房登记信息开具处方,骗取医保基金为自己支付了3万余元购药款。经过医保部门的统计核算,梁某某通过冒用他人身份就医、购药共骗取医保资金1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因未按时缴纳个人医保费用,患疾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障基金,故隐瞒自己真实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住院治疗和购买药品,骗取医保资金共计1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梁某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和梁某某身体的原因,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梁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严重扰乱医疗保障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切身利益,依法应予以严惩。同时,现代医疗和医保监管体系日益完善,大数据比对、跨部门信息核查等手段,让任何试图欺诈骗保的行为都无处遁形。在此警醒广大群众,要按时缴纳个人医疗保险,欺诈骗保后果严重,切勿心存侥幸虚假就医,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最终因小失大,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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