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比较分析内地与香港对电子商务平台格式条款的规定,并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提出一些建议。
内地最新发展
在内地,《电子商务法》及《民法典》等对格式条款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022年1月13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互联网民商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一半案例均与电子商务平台合同条款有关。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包括更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更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无理由退货、自营业务、平台支付、二手商品交易、网络直播销售、虚构交易合同、网络餐饮平台等的经营责任作出细化规定。
香港规管模式
相对于内地,香港并没有特别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格式条款作具体规定,而一般格式条款则由《管制免责条款条例》(香港法例第71章)及《不合情理合约条例》(香港法例第458章)等规管。香港上诉法庭近期曾驳回银行方面上诉,判决某银行与其客户所签订的投资服务合同中的部分标准免责条款不合情理,也不是公平和合理的条款,因此不可依赖相关条款以免除或局限银行的责任。
无效情形比较
以下以表列形式简要介绍及比对两地无效或不予执行的格式条款的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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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无效或不予执行的格式条款的 |
香港无效或不予执行的格式条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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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所有合同的格式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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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的格式条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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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中国内地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相关规定适用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就香港而言,《管制免责条款条例》及《不合情理合约条例》相关规定适用于一般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没有特别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
[2]《不合情理合约条例》第6条及普通法案例对是否属于“不合情理”(unconscionable)提供相关考虑的事项,包括双方议价地位和实力、必要性、消费者了解程度、是否存在不当影响、压力或不公平性、替代性等
对跨境电商平台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见,内地及香港对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管的核心考虑因素均为对消费者公平性、合理性、有否不合理地倾斜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等。企业展开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必须小心管理其法律责任风险,小心预备其平台的标准业务合同条款。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内地及香港两地开展业务应(1)了解两地法律如何规管电子商务平台格式条款;(2)注意各种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形,留意其制订的格式条款是否符合两地法律法规规定;(3)按最新法律法规发展,更好地管控其业务流程;(4)小心处理消费者向平台提出的投诉;(5)全面评估潜在的法律责任风险,确保电子商务平台合法经营,适当避免及管控争议。
注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希望了解更多或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欢迎与本所以下合伙人联系。
于 2022 年 5 月《商法》月刊专栏中首次发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