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众期待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详情于2023年12月19日正式推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昨日在公布「新计划」详情的新闻简报会上对「新计划」做了详细说明和解答。
我们欣喜地看到,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协会一直向特区政府建议的“将私募股权基金尤其是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和创科投资纳入「新计划」投资范围”亦在「新计划」中得到充分体现。「新计划」获许投资资产除了旧计划允许的股票、债务证券、存款证等之外,明确新增了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 章)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LPF)的拥有权权益,并在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中增加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 章)注册并由获证监会就第9 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这也标志着香港本土两大基金结构(LPF和OFC)都双双进入「新计划」的可投资范围。
另外,「新计划」将新设「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及管理,「新计划」的参与者需在该投资组合中投入300万港元。投资组合将向与香港有关连的公司/项目作出投资,以支持创新及科技行业和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协会创会会长李鹰博士表示:“昨天公布的「新计划」细节在投资范围方面做了较大的改变,除金融资产延续了此前计划的内容外,增加了实体投资计划和有限合伙基金两项内容。「新计划」更贴近实体经济,包括创科产业和其他产业的发展计划,与推出三年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密切关联,有利于从资本源头开始,推动香港创科中心的发展,推动香港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稳定和强化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协会此前提交给特区政府财库局的建议的核心内容也正在于此,对于昨日公布的计划细节,我们非常欢迎。我期待特区政府与业界共同努力,将此计划完美落地。”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协会创会会长江竞竞律师表示:“我会对昨日公布的「新计划」详情表示热烈欢迎,同时感谢财库局采纳我会建议。自从今年2月份财政司司长在2023至2024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中提出重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以来,我会在第一时间向财库局建议将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纳入「新计划投资范围。2023年施政报告提到今年内落实「新计划」之后,我会又向财库局递交了书面建议,并于近期举办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协会第三届维港论坛上就该主题进行专题研讨,倡议将「新计划」投资范围扩大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LPF及创科行业。此次「新计划」将香港LPF和OFC双双纳入投资范围,并创设「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并交由新成立的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彰显了特区政府鼓励香港财富管理行业和创科行业发展的决心,将大大激活香港的财富管理行业及创科行业发展。”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详情
总体门槛
● 3000万港元
合资格申请人士
18岁或以上合资格人士,包括:
外国国民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台湾华籍居民
投资范围
至少2700万港元投资获许获许金融资产和非住宅房地产
300万港元投资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设及管理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a) 股票—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b) 债务证券—
(i)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联交所上市债务证券(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内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香港发行的债务票据);
(ii) 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
(A) 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政府不时指明由政府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其他法团、机构或团体;
(B) 上文(a)段所指的上市公司;
(c) 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第155 章)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而投资金额以最低投资门坎(即3,000 万港元)的10%为上限;
(d) 后偿债项—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第155L章)附表4B及4C的规定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后偿债项;
(e) 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i) 由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第9 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基金;
(ii) 由获证监会就第9 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iii) 由获准许经营《保险业条例》(第41 章)附表1 第2 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发行的证监会认可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iv)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 章)注册并由获证监会就第9 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f) 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 章)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
非住宅房地产
(g) 在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业用途非住宅房地产(包括楼花但不包括土地),而投资金额以1,000 万港元为上限。
获批申请人可携同其受养人(包括其配偶及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
一般可获准在港逗留不多于两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其后可在每个三年期届满时再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如申请人未能符合该在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但连续符合新计划的财务规定不少于七年,可申请在港无条件限制逗留。
投资推广署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净资产及投资要求
入境事务处负责审批签证/进入许可和延长逗留期限等申请
政府的目标是在2024年年中正式接受申请。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协会
微信公众号 HKLPF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