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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如何处理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对保证人的起诉

【干货分享】如何处理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对保证人的起诉 浙商资产金融评论
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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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债务人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利益如何维护,关系如何理顺,具体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等等,因无

在债务人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利益如何维护,关系如何理顺,具体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等等,因无法律明确规定而让人纠结。如前所述,如果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作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债权申报以后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破产法》第124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但在现实中,往往存在债权人一方面已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了债权,另一方面却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案应当如何处理,是中止审理还是作出附条件清偿的判决内容,实务中均有相应判例。


例如,在鹤壁市经济发展建设投资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在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参加了破产程序的同时,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鹤壁市经济发展建设投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但因债务人鹤壁市建筑陶瓷厂破产案件尚未终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否受偿,以及受偿的数额还无法确定,担保人鹤壁市经济发展建设投资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也不能确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照规定,对于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虽然应当受理。但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时,因破产程序仍在进行所以金额无法确定而需等待破产程序的结束,因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中止审理而待破产案件终结后再进行处理。


此外,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班班纸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时,却认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申报全部债权后,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前,债权人又同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合同此类诉讼纠纷案件在程序上无需中止审理。但为避免因法院裁判导致同一债务双重受偿和新的纠纷产生的后果,法院的判决主文应附履行条件,即保证人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前可暂时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根据破产受偿情况,向债权人作出相应的清偿,且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权利应当以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为限。为此,在该案中,上海市高级法院在即保证了债权人担保债权的及时实现,同时又避免双重受偿等情况的发生,作出了“作为保证人的上诉人应于荣昌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被上诉人在荣昌纸业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的判决,并明确届时的实际债权额为现有金额在扣除今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部分后的最终余额。


(资料来源:新浪博客,作者张柯,编辑:Ki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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