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上市的内地房地产企业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佳兆业”)陷入资金危局的深渊。继中信银行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后,1月8月,又有14家金融机构向法院申请查封佳兆业资产。同时,由于受到负面消息的影响,佳兆业的债券被评级机构从投资级别BBB降为垃圾类的CC级,导致债券价格大跌,债券利息暴涨,年息率涨到40%以上。
而就在不久前,佳兆业的财务状况还是非常稳健的。根据佳兆业2014年的中期财务报告,其资产负债率为75.6%;一年内到期的借款约60亿,而其现金及等价物超过93亿,还有短期存款约1.8亿。而且,根据佳兆业公告,截至2015年1月5日,其到期债务仍不足8亿元。可见,佳兆业是有充足的支付能力的。
佳兆业从一个具有足够支付能力的公司陷入目前的资金危局,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其和金融机构签署的融资文件中存在交叉违约条款。
一、何为交叉违约
所谓交叉违约(cross-default),是指借款人在一项融资交易项下的违约事件将构成其在另外一项融资交易项下的违约事件。具体而言,一个完整的交叉违约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财务负债到期应付而未付;
•财务负债加速到期;
•有关财务负债的承诺被取消或暂停;
•其他债权人有权宣布财务负债加速到期而由于某些原因而没有宣布。
交叉违约一般限于财务负债,即由于借贷或者其他融资而产生的负债。交叉违约是债务融资文件中一个重要的违约事件。而违约事件一旦触发,贷款人将即有权利取消授信额度,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可见,交叉违约条款具有多米诺效应。其目的是为了使尚未发生违约的合同中的债权人与已经发生违约的合同中的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因此,在金融机构安排的债务融资中,一般都会有交叉违约条款,而且通常不同意删除。
二、触发佳兆业交叉违约的可能情形
众多金融机构同时对佳兆业主张交叉违约并对其财产申请保全,是由于佳兆业在某个融资交易中的某项违约事件而触发的。根据我们对佳兆业发布的公告以及媒体报道的分析,我们认为,造成这一系列连锁反应的源头法律事件可能是以下交易中发生的违约事件:
(一)汇丰银行贷款项下违反管理层变更引发的提前还款义务
2014年12月10日,佳兆业公告,郭英成先生辞任董事会主席,自2014年12月31日生效。此后,佳兆业即接到汇丰银行通知,告知其4亿港元定期贷款由于董事会主席辞任已触发强制性提前还款,佳兆业应于2014年12月31日(即辞任生效日)偿还汇丰银行所有贷款连同其应计利息。而佳兆业未能于规定日期偿还汇丰银行贷款。这就构成了汇丰银行贷款项下的违约事件。
管理层变更是一个常见的违约事件条款或者提前还款条款,特别是银行对民营企业提供的融资交易中。民营企业的核心管理人员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具有关键作用,是贷款人评估贷款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二)某公司贷款项下违反融资文件项下的义务
根据佳兆业2015年1月6日的公告,其在深圳龙岗区的两个旧改项目的合作伙伴于2014年最后一日向其发出通知,认为佳兆业违反合作协议,要求终止该合作协议,并退回12亿元人民币。同一日,曾向佳兆业提供贷款的前述合作伙伴的关联公司也向佳兆业发出通知,认为佳兆业违反融资文件项下的义务构成违约事件,贷款及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我们猜测,前述贷款是和旧改项目挂钩的,合作协议很可能被纳入贷款协议中定义的融资文件。违反融资文件项下的义务构成了一项违约事件。
(三)发生诉讼程序
根据报道,中信银行于2014年1月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中信银行的保全申请可能基于上述(一)或(二)项的原因,也可能是基于其他理由。但是,中信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可能是后续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同时提起财产保全的直接原因。
通常,违约事件会包括借款人或其关联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因此,中信银行提起的财产保全很可能就触发了其他银行贷款中的违约事件。此外,其他法律程序比较宽泛,包括主管机关提起的调查程序。佳兆业公告中提到的,其位于深圳的预售物业项目被深圳的房屋主管机关锁定。这很可能也构成了违约事件,尽管锁定并非行政处罚程序。
三、问题及应对
由于交叉违约导致企业资金危机,佳兆业不是第一例,也不会是最后一例。企业的发展需要外部的债务融资,而债务融资是存在很多风险点的。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企业认为债务融资就是简单的借钱还钱,忽视其中的风险,也很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很多企业也反映,银行贷款文件都是格式条款,不让修改,找律师也没有帮助。事实上,并非所有的银行都僵化地坚持贷款协议不能修改。在信贷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银行也希望达成交易,因此贷款协议的很多条款是可以协商的。很多情况下银行可以接受对包括交叉违约在内的违约事件条款的修改。银行使用交叉违约对借款人采取措施也是迫不得已的行为。如果企业进行债务融资时,能够尽量避免轻易触发交叉违约,对企业及其债权人都是有利的。
当然,佳兆业事件可能还涉及到政治和刑事法律方面的因素,即使最初已经在融资文件做了风险规避,可能也无法避免当前的局面。但是,无论如何,在融资交易过程中识别并降低风险对借款企业是非常必要的。希望我国的企业通过佳兆业事件能够重视融资交易中的风险。
(来源:安杰律师事务所,任谷龙律师,编辑:Jam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