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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对赌条款逐一解析

【干货分享】对赌条款逐一解析 浙商资产金融评论
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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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赌协议,这是PE、VC投资的潜规则。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

对赌协议,这是PE、VC投资的潜规则。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以下是常见的对赌形式:


一、业绩对赌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以下是两种常见的业绩赔偿公式:


公式一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

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依此类推。


公式二

a=(b-c)*d-e。

上述字母具体含义为:a:业绩承诺方当年应付业绩补偿款;b: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c: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d:业绩承诺方本次股权转让比例;e:因业绩未达到承诺业绩,业绩承诺方已支付的业绩补偿款。

苏交科收购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股权即是采用了本公式。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二、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上市时间”的约定一般是股份回购的约定,但现在对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能决定的。此外,目前新三板的兴起,上市约定也扩展到了新三板挂牌的时间约定。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等部门的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审批部门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三、非财务业绩


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太过准确,最好能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否则公司会为达成业绩做一些短视行为。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在对赌协议中加入更多柔性条款,而多方面的非财务业绩标的可以让协议更加均衡可控,比如财务绩效、企业行为、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等。


四、关联交易


该条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若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或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投资方赔偿损失。


五、债权和债务


该条款指若公司未向投资方披露对外担保、债务等,在实际发生赔付后,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大股东赔偿。该条款是基本条款,基本每个投资协议都有。目的就是防止被投公司拿投资人的钱去还债。


债权债务赔偿公式=公司承担债务和责任的实际赔付总额×投资方持股比例


六、竞业限制


公司上市或被并购前,大股东不得通过其他公司或通过其关联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一般是100%要签订的条款。除了创始人不能在公司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外,投资方会要求创始人几年不能离职,如果离职了,几年内不能做同业的事情,这是对中高管的限制;此外,投资方还要考察被投公司创始人之前是否有未到期的竞业禁止条款。


七、股权转让限制


该条款是指对约定任一方的股权转让设置一定条件,仅当条件达到时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如果大股东要卖股份,这是很敏感的事情,要么不看好公司,或者转移某些利益。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大家一起卖。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出价很高,投资人和创始人都很满意,但创始人有好几个人,其中有一个就是不想卖,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条款是领售权,会约定大部分股东如果同意卖是可以卖的。


但这里应注意的是,在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限制约定对于被限制方而言仅为合同义务,被限制方擅自转让其股权后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东变更的事实。因此,通常会将股权限制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实践中,亦有案例通过原股东向投资人质押其股权的方式实现对原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


八、引进新投资者限制


将来新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每股价格不能低于投资方认购时的价格,若低于之前认购价格,投资方的认购价格将自动调整为新投资者认购价格,溢价部分折成公司相应股份。


九、反稀释权


该条款是指在投资方之后进入的新投资者的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得超过投资方,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新投资者进入而降低。“反稀释权”与“引进新投资者限制”相似。


十、优先分红权


公司或大股东签订此条约后,每年公司的净利润要按PE、VC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给PE、VC红利。根据《公司法》第34条和166条,股份公司中的优先分红权与有限公司基本无二,作为PE投资者,只要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自己的优先分红权即可得到法律保护。


十一、优先购股权


公司上市前若要增发股份,PE、VC优先于其他股东认购增发的股份,这在有限公司中体现的明显。


十二、优先清算权


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从以上规定可知:清算程序中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自行约定的自主权,属于强制性条款。故在投资协议中如果约定优先清算权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但在实践中,PE投资人可以与股东在《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中通过合同条款设计达到优先清算权的目的。如PE、VC机构会要求,若自己的优先清偿权因任何原因无法实际履行的,有权要求A公司大股东以现金补偿差价。此外,还会约定,如果公司被并购,且并购前的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并购后公司的表决权合计少于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被转让给第三方,这两种情况都被视为A公司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



十三、共同售股权


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此条款除了限制了公司原股东的自由,也为PE、VC增加了一条退出路径。


十四、强卖权


投资方在其卖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要求原股东一同卖出股权。强卖权尤其需要警惕,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他人。


十五、一票否决权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一权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同股同权”。


十六、管理层对赌


在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十七、回购承诺


公司在约定期间若违反约定相关内容,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股份回购公式:控股股东支付的股份收购款项=(投资方认购公司股份的总投资金额-投资方已获得的现金补偿)×(1+投资天数/365×利率)-投资方已实际取得的公司分红


回购约定要注意回购主体的选择。最高法在海富投资案中确立的PE投资对赌原则:对赌条款涉及回购安排的,约定由被投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有效。即使约定由原股东进行回购,也应基于公平原则对回购所依据的收益率进行合理约定,否则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亦会受到影响。


十八、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占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对赌协议的18个致命陷阱》等资料进行整理,编辑:戴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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