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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股权众筹法律真空期 平台发展逢大机遇

【干货分享】股权众筹法律真空期 平台发展逢大机遇 浙商资产金融评论
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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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这份被称为互联网金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这份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金融的多种形态中,股权众筹尽管处于起步阶段,却被看做是市场容量极大的细分领域,在《意见》中首次被肯定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解决创业者融资的一个渠道。随着《意见》的出台支持,据法律专业人士分析,未来,股权众筹将出现2年以上的法律真空期,这将为众筹平台的发展带来极大的机遇和发展时机!


从目前的发布的《意见》行政分析,它由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制订,其立法机构为“部委”,其形式为“指导意见”。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订。因此,该指导意见不可能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规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门制订,且规章一般只使用”规定“和”办法“两种名称。所以,该指导意见也不是部门规章。


而在法律上,由部委制定的,非规章的,具有行政约束力的文件,应当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那么,《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无疑应属由部委制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法律已规定的,仍需要按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只有在现在法律没有规定的领域,《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才具有最高效力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该规范性文件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如有超出现有法律的规定,必然无效。而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也并没有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


但是,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监管等问题一片空白。而该指导意见的意义就在于在这些互联网金融的“空白地带”订立了规矩。也正因为此,仅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成为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基本法”。


具体而言,《意见》涉及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支付等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业态,形成框架性政策。上至监管原则,下至第三方存管等具体事项上,均有所涉及。这主要包括: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首次对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等作出了明确的定义;首次明确提出了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主管机构;首次明确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等互联网金融红线等等。


指导意见中,没有对股权众筹作突破性的政策规定,没有解决“200人”等实质性难题,但为后续的法律制订,预留了空间。该意见并未对股权众筹做任何突破法律的规定,一是因为股权众筹处于初始阶段,不宜做过细的规定;二是因该指导意见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在法律上,不允许《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突破比其法律效力更高的法律、行政法律和部门规章规定——比如证券法的“200人”规定。


在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未作突破的情况下,股权众筹仍需要通过合伙企业等形式规避现行法律规定。但另一方面看,本次指导意见未作更详细规定,而且有“适度监管和依法监管“的原则,这也就意味著股权众筹在法律方案设计上,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仍然有较大的发挥空间。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颁布,意味著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将要结束,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发展将逐渐在政府的监管下开始。与此同时,各类平台有机会利用现有资源完成快速发展。


不久前,广东省金融办发布了《广东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将启动股权众筹试点工作。计划2015年底全省组建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达50家,挂网创业创新项目5000个,成功筹资的创业创新项目400个,完成众筹融资额5亿元。从广东省单个省份就已经有建50家平台的预期,未来全国领域的平台发展或将超过上千家,而股权众筹领域的发展也将更加值得期待。


(资料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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