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案件中,就司法管辖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有《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等。但因破产案件比较复杂和特殊,上述几个法中的规定相对笼统,并且在实践中没有完全遵守上述规定。下面,就笔者理解,谈一下粗浅认识。
破产程序是诉讼过程中一个特殊程序,其管辖法院的不同往往会导致案件结果的不同。因此,在破产案件中确定管辖的法院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什么是住所地呢?如何确定住所地呢?确定住所地后是什么级别的法院管辖呢?下面逐一分析。
1、《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这两条规定都指出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但法律却没有给出什么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笔者认为,主要办事机构是指法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领导(指负责公司的产品、营销、行政、人力资源等部门领导)、主要部门(指财务、销售、人力资源)等工作场所所在地,为主要办机构所在地。单位注册地和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一致时,容易确定管辖。但在注册地和注册地以外都有办事机构的,就要评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了。单独企业破产的,以该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多个关联企业一起破产的,以其集团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由共同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上级法院管辖。
2、关于级别管辖,《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的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被很多人诟病,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严格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另外,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有可能被不同法院立案受理,但各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人员混同、财务混同和管理混同的情况,为了保护关联公司中各债权人的平等性,需要将各关联公司的破产案件进行合并,此时就存在管辖权的争议。发生这种情况,各地法院应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各个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申请指定法院。因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要利用这种状况选择好管辖法院。
3、特殊类型企业,如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证券公司的破产大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破产案件是比较特殊的诉讼程序,往往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存在着其他诉讼。按照破产案件是否受理分为受理前的诉讼案件和受理后的诉讼案件。受理破产案件前已存在的诉讼且未终结的(包括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的诉讼案件均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
这里讨论一下破产案件受理前其他法院已受理的诉讼案件。这里以是否受理为充分必要条件。那么何为受理呢?诉讼受理时间一般有三个观点,一是原告将诉讼资料递交到人民法院的时间视为受理时间;二是法院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受理时间;三是以原告交纳诉讼费的时间为受理时间。笔者认为以原告交纳诉讼费的时间为受理时间较为妥当。理由如下:
1、原告递交诉讼资料是单方行为,有可能因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资料不全、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而被驳回。因此,不能作为法院受理时间,最多为案件的启动时间。
2、法院发出受理通知书,是符条件的,如果原告不按要求缴纳诉讼费,则视为原告撤诉。因此,法院发出受理通知书,是告知原告只有缴纳了诉讼费,法院就开始为该案的审理做准备工作,即算作受理。不缴纳诉讼费,法院就不受理。
3、缴纳诉讼费,是原告和法院经过申请、要约、达成一致意见的标志。是法院真正启动了原告的诉讼程序的开始时间。从受理两个字来讲,也是指法院为主体,由法院确定启动案件诉讼程序。因此,应以达到法院的条件为受理时间。
破产程序中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受专属管辖、级别管辖和约定管辖的限制,均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
破产程序中衍生案件是指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尚未结案(指有效判决或裁决)或新立案的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诉讼案件。根据诉讼目的,一般分为债权确认之诉、对外债权追索之诉、担保确权之诉、、抵消权确认之诉、撤销权之诉等。自破产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后,涉及债务人的诉讼均应中止,待法院确认是否受理之后,原来中止的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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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东律师
■ 作者简介
王卫东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卫东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十五年,在房地产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是伴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优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房地产金融、土地转让、房地产项目转让、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等法律服务产品。服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相关部门、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建筑施工企业、贸易公司等。王卫东律师担任过多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为多家银行金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参与近百件案件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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