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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缺乏竞争力,经营惨淡,当“老赖”还是主动破产还债,再次进入市场?记者12月28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目前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规范此类案件的办理程序,以“执转破”程序破解执行难,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据统计,广东省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僵尸”企业数量达3385户,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只有通过“执转破”进入破产程序,才能依法让僵尸企业退市,化解过剩产能,实现社会资源循环利用。案件顺利进入破产程序,各债权人将有望公平受偿,所涉执行案件也将退出程序。今年8月8日,全国首个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在广东高院应运而生。今年以来广东法院共新收破产案件466件,同比上升54.3%。
2015年2月4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定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 “执行转破产”制度,并规定了“执转破”的相关程序。
广东高院结合本地实际,将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制定了共三十条的《意见》,对司法实践中“执转破”程序衔接进行了明确。针对广东经济活跃,市场主体成分复杂的实际情况,《意见》将被执行人主体从“企业法人”扩大到“其他组织”,尽可能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执转破”办案效率,让“僵尸”企业尽快退出市场,《意见》规定目前“执转破”只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不适用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
为使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更严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意见》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权和听证的具体程序。“执转破”审查意见作出后,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一方可以在破产审查期间提出异议,由受移送法院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并依法做出决定案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意见》还规定了听证审查的具体程序:“召开听证会的,法院应于听证会召开3日前通知同意破产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一般应予准许”。
为保证执行转破产在法院之间衔接顺畅,《意见》还强化了内部监督,规定了受移送法院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材料或未在法定期限做出是否受理裁定,执行法院可申请上一级法院监督的审查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都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妥善处理。
无论是执行程序还是转破产程序,都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权利,核心是对“僵尸”企业财产的处理。“财产移交难”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根据《意见》,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必须随案移交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以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债权。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在接到受移送法院关于解除财产查控措施的通知后,应及时裁定解除,以保证查控财产能进入破产程序按法定顺序分配。执行法院及其他相关法院收到受理破产裁定后7日内,将债务人财产移交受移送法院,并及时告知相关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
针对 “财产移交乱”现象,《意见》规定三类被执行财产不予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移送破产,分别是以物抵债的财产,以物抵债裁定已经送达的;执行变价的财产、拍卖、变卖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已由执行法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先进、财产变现款等。
据统计,在当前“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我国新创企业5年以上存续率不足50%,其中一部分企业会因经营不力涉及诉讼最终进入执行程序。“僵尸”企业与其当“老赖”寸步难行,不如申请破产还债。《意见》规定,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执行法院应当删除或屏蔽,解除对其负责人或责任人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惩治措施。通过破产清算,赖债者受到的信用限制将一并解除。
(资料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作者:章宁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