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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ABS出表问题研究

资产证券化ABS出表问题研究 浙商资产金融评论
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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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是否出表是一个受到关注的问题。如能实现出表,对于原始权益人而言可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提升企业整体信用等级和偿债能力。资产证券化的表内表外处理,即是会计上将基础资产认定为企业发起的“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出表与否的会计处理如表1所示,若能实现出表,则证券化交易被认定为销售性质的交易,交易获利被确认为销售收入计入利润表,流动性低的基础资产转换为了流动性高的现金资产和自持证券。如不能出表,则证券化交易被认定为类似于抵质押融资的交易,基础资产则相当于担保物,企业得到的“交易对价”确认为新增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


一、收益权类ABS不存在出表

资产证券化ABS业务中的基础资产如表2所示,可分为收益权类和债权类两大类。债权转让的债务人需转换方向,向受让人支付原合同项下款项;收益权转让的债权未转移,因此债务人仍将款项支付给原债权人。以收益权类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如天然气供气费收入证券化,路桥通行费收入证券化等,其收益权代表获取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权利,是实现于未来的营业收入,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无法构成一项会计意义上的资产。该类资产不存在于企业报表上,也就无从出表。因此,以收益权类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在会计处理上可认定为以未来收费权为质押的融资问题,不存在出表。出表问题的探讨,实际上是针对以债权类为基础资产的ABS进行的。

二、债权类ABS出表判断

(一)会计准则角度

从会计准则角度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即确认出表。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即不能出表。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判断企业是否对该资产保留了控制。如果企业已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即出表。如果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应按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报酬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和负债,即部分出表。

对于企业是否保留对金融资产控制的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九条,若资产转入方可以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则表明企业不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反之则保留。

(二)实务角度

在实际判断“基础资产”是否满足金融资产转移条件时,需要通过分析交易结构设计来判断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在考虑出表问题时,主要涉及的交易结构设计主要有证券分级、超额利差、储备账户、外部流动性支持和资产赎回设置等。

1.证券分级

证券分级是ABS产品信用增级的主要措施之一,一般分为优先级和次级。通过优先和次级的分级结构安排,按约定的现金流偿付顺序实施偿付,以实现次级对优先级证券的信用支持。发起人持有次级收益权比例是出表的重要基础,但不是唯一条件。从目前境内会计事务所等相关机构的普遍操作来看,10%的自持次级收益权比例是一条分界线。10%以上的次级自持比例,不能出表。10%以下的次级收益权自持比例,不能直接认定可以出表,还需关注该资产证券化产品中风险在各层级的分布情况,以及超额利差、储备账户、外部流动性支持和资产赎回设置等其他因素。举例而言,某资产证券化ABS的次级收益权比例4.5%,发起人持有全部次级收益权,似乎满足自持10%次级收益权以下的条件。但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100%都集中在次级,即发起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能出表。因此,10%自持次级收益权比例是判断出表与否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不能光凭自持次级收益权比例简单判断。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21号公告《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文件》,对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管理作出调整。原规定对最低档次自持规模不得低于整个产品的5%,因而风险自留比例极高,而21号公告后变更为对任何一档的自持比例不低于该档5%,即对最低档次的自持规模只需为最低档次本身的5%。目前来看,自持全部次级大概率会保留几乎所有的风险报酬,导致不能出表。而垂直自持(即每档自持同样比例,目前银行信贷ABS多为垂直自持5%)有很大出表可能。

2.超额利差

超额利差的来源是入池资产的利率高于优先级资产证券的票面利率的利率差和计息期间与收款期间的错配时间差。出险后,投资者靠超额利差获得收益获偿,企业超额利差部分的收益减少甚至完全失去,承担的风险增加,出表可能性降低。

3.储备账户

通过设置储备账户,提供一定金额财务担保,用于补充现金流分配的不足金额、弥补混同或抵销风险和更换贷款服务机构的转移费用等方面,企业自持风险增加,出表可能性降低。

4.资产赎回设置

资产赎回设置主要有清仓回购条款和资产赎回两种。清仓回购条款一般指,当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收益权未偿余额下降到起算日收益权余额的10%以下时,发起人可进行清仓回购。资产赎回则是当资产违反发起机构人的保证或关于该资产的保证存在重大方面不真实的和不正确的,若发起人被通知后的30日内不能纠正, 则应赎回相应资产。出险时若赎回价格为售价加回报或固定价格,即企业承担几乎全部风险,不能出表。若赎回价格为公允价格,则可出表。

5.外部流动性支持

外部流动性支持是另一家公司提供财务担保,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具有很强的增信作用,且不影响企业出表。但是,若提供财务担保的外部公司与发起人构成合并报表,则发起人在单独报表层面可出表,在合并报表层面不能出表。举例而言,五矿发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级90%,次级10%,发起人自持10%次级。其他增信措施包括母公司差额支付承诺、中信保保险和现金流超额覆盖。在此案例中,发起人母公司为发起人提供担保,发起人单独财务报表可出表,母公司合并报表不能出表。

(三)特例——小贷ABS不能出表

根据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该通知明确否认了小贷ABS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的出表功能,ABS的融资规模也将计入融资规模计算杠杆率。因此,小贷ABS无论自持金融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比例为多少,都不能出表。


三、案例分析

(一)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级95.24%,次级4.76%。原始权益人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持全部次级,并有超额现金流覆盖、补足备用金支付、承担差额支付、基础资产回购等内部增新措施,原始权益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因此不能出表。

(二)葛洲坝绿园绿色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葛洲坝绿园绿色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A级84.66%,优先B级5.75%,次级9.59%,原始权益人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持次级的10%。结合超额抵押、外部流动性支持、信用触发机制这些增信措施考虑,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因此实现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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