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女职工怀孕被解聘现象在现时的社会常有发生,比较典型的有两种类型:一是劳资双方签了合同,用人单位发现女工怀孕了,利用合同期满,不再和怀孕女工续签劳动合同,自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二是合同期内怀孕,单位知道后,借故调换工作岗位,降低薪水,逼怀孕女工自动离职。
案例
周某于20010年5月入职某粮油公司,任行政主管,每月工资3800元。入职的时候公司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四年。2014年5月,周云因怀孕向公司申请产假,但公司未予批准,同时以周某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将周某辞退。周云不服,要求某粮油公司支付其十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可该粮油公司认为自己的做法完全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最多只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周某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经社区的多次协商,双方仍然达不到一致,故周某向劳动监察保障机构进行投诉举报,申请仲裁。
案件解析
女职工怀孕被解聘现象在现时的社会常有发生,比较典型的有两种类型:一是劳资双方签了合同,用人单位发现女工怀孕了,利用合同期满,不再和怀孕女工续签劳动合同,自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二是合同期内怀孕,单位知道后,借故调换工作岗位,降低薪水,逼怀孕女工自动离职。
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专门规定了保护性规定,即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女员工,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到期,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结束。
本案结局
劳动监察保障机构认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在特殊劳动保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为止。所以某粮油公司应按公司行政主管的工资待遇支付周某十个月的工资合计3.8万元,作为周某十个月产期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