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最近看到一件挺矛盾的事儿,跟各位来分享一下。
一公司市场部经理张女士刚入职3个月就怀孕了,她便自己写了请假条,自己签字同意,随后休假。公司得知后,以旷工为由将她辞退。于是,张女士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江岸区法院。
2010年4月8日,张女士应聘到武汉一家工程公司任市场部经理,当年7月4日,32岁的张女士在医院确诊怀孕,属于“高龄产妇”。她十分想将孩子生下来,但公司却对于她刚上班不久就怀孕的行为十分不满。
8月28日,张女士要求公司办理生育保险遭拒。拿到医院建议“公休3个月”的诊断书后,张女士写了病假条,自己给自己批了假,交给下属保存,并办理了工作交接。从这之后,张女士就再未上班。
当年9月,张女士又到公司要求办理生育保险,公司却以她旷工为由将她开除。张女士随后提出劳动仲裁,接着又打起了官司。

按理说,其实这个张女士也是满不容易的,高龄产妇诶!对于工作来说,当然是小生命更重要。但是自己批自己的假条,这事儿还真是新鲜。张女士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呢?
当时这个官司结果就出来了,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张女士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张女士的请假行为也有瑕疵。昨悉,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补偿4万元。
按理说女职工在三期的时候,是有法律特别保护的,公司不得随意给人家开除。但是这个案例就有点特别待了,激起了众多网友的讨论,小编选了几个犀利点儿,大家看看:
A网友:怀孕期间是不能解雇,这是没有错!但还是要看前提条件,她首先是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并且这个规定也是合法的。所以公司可以开除。
B网友:法院判决倒是比较合理,只是这个女经理和上司沟通一下也许更周到吧~作为HR,不该做这么不专业的事情,企业也很郁闷~~
当然支持张女士的更多,看看激进网友的说法:
C 网友:不合法! 虽然张女士的行为有点过分、可是她也没有向公司反应情况下自写自批请假条,刚开始公司应该给她批示请假条的! 还有一点公司的制度有问题!制度不完善!反正上述情况下张女士也有部分责任、但是最后公司还是把小事闹大了!母亲是世界之母,因为有了母亲这个世界才美好!每个人都有慈爱的母亲、母亲可以说是该公司的母亲、该公司应该想法设法要满足该母亲的困扰!那个公司的高层缺乏换位思考能力!张女士来公司3个月后发现怀孕也不能怪她!公司的做法太过分了!
D网友: “三期员工”不应该随便开除。如要开除应该出具相应证据。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或不能胜任工作等。 公司的做法体现出了公司在管理上的漏洞。
网友们的想法,似乎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是毕竟都是主观想法,小编今天请出金柚网的专家,看看他对此事是如何看待的:

首先,我们从企业的角度看看,到底法院为啥给出这个结果。
一、企业在管理体制不健全。每个企业都需要有员工手册(就是每个员工入职时发给他的那份文件),作为员工和企业主的做事标准。休产假的审批,到底是本部门领导审批,还是上级审批都应明确,有据可循。这样也能从根本上避免“自己请假自己审批”的闹剧;
二、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公司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得和三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可以参考文末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生育保险属于社保范畴,是企业必须为在职员工缴纳的。如果公司拒绝缴纳,那就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是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另外,对于公司来说,HR们在招聘时就应特别注意与面试者的沟通,如果公司确定要雇佣员工,那就要接受员工做的每一个决定。特别是像张女士这样的高龄却未生育的求职群体,面试时就可以权衡各方面利弊,然后再做决定。作为专业的HR,一定要懂劳动法,合法规避用工风险。

当然,张女士的做法也不是十分妥当的。虽然我们肯定法院的判决,但是我们并不支持员工这样的做法。
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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