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编今天坐地铁的时候,看到了一个无比“吸睛”的新闻:
渝北公安分局回兴派出所接到一位梅女士的报警,她说自己受了工伤,可老板不报账。民警立即出警到梅女士上班的地方,原来,梅女士在上班期间被蚊虫叮咬后颈部一圈出现过敏,事发当时,公司负责人要求她去拿药擦擦,但是没想到过了一会梅女士拿回来的却是一堆价值四百元的补品并要求公司承担这笔“工伤”费用。公司人事部经理表示梅女士的400多元的中药费用中全部是补品类,无论基于各种法规都是无法报销。就这样双方僵持不下,梅女士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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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醒,这样的警情完全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或寻求劳动人事部门帮助,警方也不是认定工伤的权威部门。

梅女士表示自己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时受到“意外”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以公司完全有必要承担这部分费用,必须予以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不知道这个到底是啥无敌变异蚊,能把梅女士咬成“工伤”!不过,这真的能算是工伤么,你是怎么看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