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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以“怀孕事件”开的头,仲裁之后为啥出现两种结果?

都是以“怀孕事件”开的头,仲裁之后为啥出现两种结果? 金柚网
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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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猜到开头却猜不中结局系列~~


李女士是一家培训机构的员工,近期她和公司的劳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但李女士并无续约的想法,她想要出国深造一段时间再回来工作。于是在合同到期前夕,公司跟她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并在支付了一笔经济补偿金之后,李女士顺利的离开了这家培训机构。


但离职后的十几天,李女士至医院进行体检的时候,发现自己怀孕了。


李女士有点懵,出国深造的计划肯定要搁置了,但是这个时候再重新找一家单位上班,也并非那么容易。她想了一个办法:退回她的离职报告,回到原单位上班。这想法看似挺圆满的,但是人家公司也得同意才行啊。听闻已经离职的员工又想回来上班,HR也觉得这想法挺新鲜,但依然果断的,拒绝了她。


李女士不服,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她的诉求有两个:1、先把离职这几天的工资补上;2、恢复原先的劳动关系,薪资照旧,不得降低。她认为,她的怀孕时间是在跟原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的有效期内,公司应自动将劳动合同有效期延续至三期期满之日;同时她还提到,她的离职并非本意,属于公司的强行性行为。


但是这次,仲裁机构也拒绝了李女士。


仲裁机构认为:


首先,李女士的离职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她是受到公司胁迫才打下的离职报告;


第二,既然李女士本人都是在离职之后才发现怀孕事实的,公司更不可能提前知晓员工怀孕,也并非恶意的,因为员工怀孕就将其开除,不能列入重大误解之要件序列;另外法律对于员工的离职行为是没有限制的,怀孕员工也有主动离职的权利,培训机构对这一权利予以了支持,所以培训机构并无过错;


第三,从提离职到申请仲裁这期间的工资,培训机构没有支付的依据,所以仲裁机构认为,李女士提出的这几点诉求,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予支持。


都是成年人,先确定好身体状况,再提离职,才是正经事啊~


周女士和李女士的情况有些类似,但不完全一样,一点点不同,整个的仲裁结果也就完全不同了。


周女士发现自己怀孕的时候,她正准备跟公司提离职。注意哦,是“正准备”,也就是说,“离职”这个行为还未产生的时候,周女士就将它否定掉了。既然决定不离职,那就先在公司待到三期结束再另做打算吧。


但是不离职,周女士对现在的工作岗位也很不满意,出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周女士经常要去北方出差,发现自己怀孕之后,她便向公司说明了情况,希望公司能将出差的工作移交他人。公司回复称:可以直接将周女士调动到不需要出差的岗位,但是工资要降低一半。这个做法,合理吗?


周女士不服,也去仲裁机构提了诉求。这次仲裁机构支持了周女士的诉求。


仲裁机构认为,公司调岗降薪的做法,是有违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


协商一致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现实工作环境中,由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公司肆意主观的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可能会造成员工的不满情绪,正常的公司生产活动也无法进行下去。在法律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是否合理的问题,主要还是把握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1、被调整岗位的员工自身意愿是否支持;

2、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3、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4、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5、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周女士怀有身孕,其自身与公司在客观上均有将其岗位予以调整的必要性,但公司在调岗时将其工资下降至仅有原来的一半,这一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对于这一点,周女士也并未与公司达成一致,公司如单方面强行调整,也是违法的行为。



本期话题

谁说“一孕傻三年”?女职工,你在工作中遇到过什么气人的违规事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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