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几天小编刷微博的时候,看到@人民日报 推送了这样一组图文,内容很是引人注目:

其实,除了这种令人咋舌的“大事件”之外,职场中还有一些不被人知的惯有路数,比如“三期”女职工被调岗,不仅福利大不如前,连薪水都莫名其妙少了很多……
ps:关注公众号,回复“三期”,详细解释,柚问有答哦~
谁动了我的工资?
销售专员小H在怀孕6个月时被调任至客服岗位,问题随之而来:次月发工资时,小H发现自己的工资相比上月少了四分之一!也就是说调岗之后工资也被降了!
与此同时公司给出的说法是:各岗位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考核标准、补贴标准等均有所区别,岗位变化则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也会发生变化。
有人赞同公司的做法,认为岗位调整必然伴随着薪资调整;但小H认为公司单方面降低“三期”女员工的工资,这种做法是存在问题的!一起看看法律怎么说……
▼
分析
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双方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9条)。
且《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降低“三期”女员工的工资标准!
▼
// 企业与“三期”女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岗降薪。
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经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是可以变更的,也就是说小H在“三期”内,可以通过协商来调整工作岗位(和/或 降低工资),谈到调岗时一定要将薪资问题一并了解清楚再做决定哦~
但是,如果公司在与“三期”女员工就薪岗变更问题进行协商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情形,导致女员工与企业签订变更协议的,或者协商调整后的岗位属于“三期”女职工禁忌岗位范围……此外,经协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如远远低于女员工原工资标准或者远远低于同类岗位工资标准的,女员工届时可申请撤销或变更相应协议中涉及工资调整的条款。
// 企业可否对“三期”女员工单方调岗呢?
“三期”女员工有如下法定情形之一,企业可单方调整其岗位:不能胜任工作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原岗位系“三期”女员工禁忌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以“三期”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由企业单方调岗为例:
首先,企业须有证据证明“三期”女员工不胜任工作。
其次,调整后的新岗位不仅需与女员工的工作能力等相适应(比如不能将员工调整至工作能力要求更高的岗位,或者不能将女员工调整至与其工作能力或技能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等等),也得与“三期”女员工的生理特点等相适应(比如调整后的岗位不能是经常出差的岗位等),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调整后的新岗位属于女员工“三期”禁忌岗位,或者属于夜班岗位等)。
// 企业不得单方降低“三期”女员工的工资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薪随岗降在女员工“三期”之内就不能适用了!
因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企业可以依法对“三期”女员工调岗,但无论其岗位是否发生调整,企业均不能单方降低其“三期”内的工资标准。
企业不得降低女员工“三期”之内的工资标准应当包括:
不得单方降低女员工岗位工资、基本工资、补贴标准;
不得单方降低其绩效工资考核标准或者提高业绩量致使绩效工资考核标准变相降低等;
企业通过单方调整员工工资结构导致女员工“三期”内的工资标准事实上降低的,亦属于企业单方降低工资(况且,工资结构调整需由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单方调整行为之本身即无法律依据)。
女同胞们怀孕期间工作本来就很辛苦,岗位调整、工资收入事关大家的切实利益,搞懂“三期”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跟着YOYO涨姿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