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荐阅读时长:2分钟
小柚于2014年3月4日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转正之后月工资为10000元,奖金3个月一发,按销售额的0.5%计提。公司于3个月试用期满后要求牛某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小柚不同意,后发生劳动争议,小柚要求公司赔偿多试用天数的赔偿金。
小柚问:我的劳动合同签了一年,试用期六个月,元芳你怎么看?
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就请随小编进入今天的《YOYO说法》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公司与小柚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企业已经按照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期《YOYO说法》结束了,为给大家提供更多精准内容,如有职场中的法律疑惑,可在留言处写下你的问题,小编会摘选大家较为关注的内容呈现在之后的《YOYO说法》中,欢迎大家踊跃留言哦~
下一期内容,将奉上:
《贫僧试用期的工资是8000元,那转正工资就是1万了吧?》


